(二)全國統籌要做到統籌與分責相結合
無論是基金有節餘的地區,還是基金沒有節餘的地區,抑或是基金面臨很大支付壓力的地區,都要清楚地認識到,全國統籌不是『吃大鍋飯』,也不是『劫富濟貧』,而是統籌與分責的結合。
我們統籌使用基金,統籌籌集基金,提高規模效應,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同時,各個地區都有征繳的責任,也都有確保發放的責任。所以說全國統籌不是『吃大鍋飯』,不是向上級政府要錢,而是一種分責的體系,是統籌與分責緊密結合的。統籌之後,無論是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無論是哪一級政府,各個責任主體都必須依法履行相應的征繳責任以確保待遇發放。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還有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要均衡企業的人工成本的負擔,創造更加公平的企業競爭環境。當前,一些發達地區,尤其是東部沿海地區,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費率是相對較低的,有些地區在13%、14左右,有的可能達到15%。而在西部地區或者北部地區,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費率通常在19%、20%左右,是比較高的。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企業就傾向於去東部地區興業建廠,這樣一來就又有大批勞動力流入到發達地區,那麼在這個地區,年輕的人口多,領取的人口少,員工越有能力,就越有潛力來降低企業的繳費費率,因為企業的人工成本更加低了。這也是一個不平衡問題之源。我們通過全國統籌,試圖形成一個全國統一的費率,企業不論在哪裡建廠,在哪裡興業,所承擔的責任和繳費義務都是一致的。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兩極化問題就會越來越嚴重,不利於我們實現地區社會均衡的協調發展。
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一個歷史的進程。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之所以推進得遲緩,就是涉及到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復雜性和系統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