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
1.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 | 本單位工作年限 | 醫療期月數 |
十年以下 | 5年以下 | 3 |
5年以上 | 6 | |
十年以上 | 5年以下 | 6 |
5-10年 | 9 | |
10-15年 | 12 | |
15-20年 | 18 | |
20年以上 | 24 |

工傷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責任編輯:遲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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