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假
1.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後,各地對原有的婚假做出了相關的修改,多省在3天法定婚假基礎上增加了婚假天數。
2.增加婚假天數的省份,大多在計生條例中規定再婚夫妻與初婚夫妻享受同等的婚假待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7.婚假和戶口無關系,只與工作地有關。

產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4.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5.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98天產假基礎上,各地的修訂條例均延長了產假。
責任編輯:遲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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