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機制
(一)強化法制保障。
自貿試驗區需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各有關部門要支持自貿試驗區在各領域深化改革開放試點、加大壓力測試,遼寧省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自貿試驗區管理制度。
(二)完善配套稅收政策。
落實現有相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現有政策的支持促進作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其中促進貿易的選擇性征收關稅、其他相關進出口稅收等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范圍和稅收政策適用范圍維持不變。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稅收政策。
(三)加強組織實施。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在國務院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統籌協調下,由遼寧省完善試點任務組織實施保障機制,按照總體籌劃、分步實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則加快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及時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加強指導和服務,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創新,把自貿試驗區建設好、管理好。在實施過程中,要創新思路、尋找規律、解決問題、積累經驗;要充分發揮地方和部門的積極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對比試驗和互補試驗;要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實,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四)總結推廣可復制的試點經驗。
自貿試驗區要及時總結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國務院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會同遼寧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總結評估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創新試點任務實施效果,加強各領域試點經驗系統集成,並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對試點效果好、風險可控且可復制可推廣的成果,實施分類審查程序後復制推廣至全國其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