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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再『被負債』 最高法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准
2018-01-18 07:40:10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作者:陳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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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解讀:雙方合意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條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臺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准和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平衡保護了債權人一方和未舉債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其中第一條明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符合民法總則、婚姻法、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精神。

  增加『雙方合意』的緣起

  我國現行婚姻法尚未構建起夫妻共同債務制度,只是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在第41條提出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目的推定規則。『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2001年起草婚姻法修正案時,經濟活動相對簡單,夫妻財產無論是類型、數量還是質量均難以與今日的夫妻財產狀況匹敵,在立法技術上仍然崇尚『宜粗不宜細』,故對何謂夫妻共同債務未作專門規定。2003年針對當時司法實踐存在較多的夫妻雙方惡意串通,通過離婚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借以逃避共同債務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第24條中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都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雙方已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這一規定出臺後,夫妻雙方惡意串通,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得到了有效遏制,達到了保護交易安全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目的。

  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特別是私營企業、個體企業的增加,夫妻財產內容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夫妻債務問題愈加復雜。夫妻中的一方偽造債務或者與第三人串通偽造虛假債務,或者非法舉債的情況屢見不鮮。夫妻關系中沒有舉債的一方,也就是對『以一方名義所欠債務』毫不知情的一方『被負債』的情況不斷出現,非舉債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嚴重侵害,要求修改完善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的呼聲漸高。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對司法解釋(二)的第24條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完善。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規定將雙方合意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條件之一。根據這一規定,夫妻雙方基於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基於共同意思表示就是指的夫妻雙方對共同舉債達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雙方均同意借債,形成雙方合意。雙方對共同舉債的合意,可以是在合同上以共同簽字的方式表示,也可以是在一方簽訂合同後,另一方以事後通過書面或口頭追認的方式表示,也可以以雙方均認可的其他方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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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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