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將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符合我國夫妻財產制的法律基礎,也符合家庭生活的實際情況。
『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因日常家事代理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互享日常家事代理權,這是夫妻身份的法律效力之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又稱夫妻相互代理權,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務與第三人為一定法律行為時互為代理的權利。即夫妻於日常家庭事務范圍內互為代理人,互享代理權。被代理方須對代理方從事日常家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英國1970年的《婚姻程序及財產法》規定,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權。《日本民法典》第761條規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實施了法律行為時,他方對由此而產生的債務負連帶責任。但是,對第三人預告不負責任意旨者,不在此限。』
夫妻間的相互代理權是基於夫妻身份關系產生的,不以明示為必要。家庭作為社會生活的最小單位,其所包涵的社會關系內容十分復雜。在家庭生活中,夫妻雙方每天所要面對和處理的問題林林總總,數不勝數。夫妻一方一手包攬所有的家庭事務,或者凡事都由夫妻雙方到場共同處理,在實踐中是不現實、不可行的。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確立了夫妻雙方在處理日常家庭事務中互享代理權的准則,使夫妻雙方在日常家事的范圍內,僅憑個人的意願即可作出決定,從而便利了夫妻生活,提高了夫妻雙方處理家庭事務的效率。
同時,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也保護第三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滿足了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夫妻關系是人與人之間最緊密的聯系,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系,具有很大的隱秘性和模糊性。在夫妻雙方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時,對於該第三人利益的保護成為保護交易安全的關鍵。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確定了在日常家事范圍內夫妻的法定代理權和連帶責任,就為交易中第三方的利益的保護提供了切實的法律依據。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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