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條例》實施後,有哪些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獲通過?
2016年7月29日閉幕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查批准了《鄭州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開封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鶴壁市循環經濟生態城市建設條例》和《商丘市古城保護條例》。
除《鄭州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外,其餘3項法規是在《立法法》修訂後和《河南省地方立法條例》實施後,我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首批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

商丘古城
《開封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取代1999年起實行的《開封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這也是開封首次通過地方性法規對城市市容和環境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規定。《商丘古城保護管理條例》,對商丘古城的保護問題做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劃定了古城保護范圍,在古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鶴壁市循環經濟生態城市建設條例》,則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條例之中。
梳理3個地市的立法進程會發現,獲得立法權後,地方在行使權力時並不意味著可以任性而為。按照規定,設區市只能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事項進行立法。
此外,在立法程序上設區市的地方法規要到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初審,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對地方性法規進行審議後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這些都是對地方立法權進行有效監督的方式。
2016年9月26日閉幕的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查批准了《洛陽市旅游條例》《許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三門峽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信陽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