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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理政新實踐·河南篇】河南17地市立法成果顯著:《河南省地方立法條例》實施後,有哪些地方性法規獲通過?
2017-08-25 15:50:47 來源:大河網  作者:閻乃川 高利國 謝嵐 席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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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立法權『擴容』進程:從無到有

  在我國,地方立法權的醞釀、出臺、修訂、完善也經歷了漫長的過程:在計劃經濟時代,省以下無立法權;1979年,《地方組織法》實施,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擁有了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權力;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地方組織法》進行修訂,將地方立法權拓展到了省會城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城市,可以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地方組織法》再次進行修訂,將擬定權改為了制定權;2000年,出臺《立法法》,將地方立法權的范圍擴大到了經濟特區的市;今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立法法》進行修訂,全國所有設區的市均擁有地方立法權。

  《立法法》修改之前,除省級之外,地方立法權僅為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所享有。隨著《立法法》的修訂,享有立法權的主體數量迅速攀昇。據《法制日報》2015年12月18日報道,除原來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49個已賦予地方立法權的設區的市共80個主體外,《立法法》又賦予其他237個設區的市(《立法法》修訂後,又有兩個地區改為設區的市)、30個自治州、4個不設區的地級市享有地方立法權,地方立法主體共達到351個。

  2015年12月4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查批准了《鎮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這是全國新獲立法權城市首個提請審議批准的地方性法規。在地方行使立法權熱潮中,江蘇鎮江成為新獲立法權城市中首個『吃螃蟹』的設區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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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雪

【專題】習近平治國理政進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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