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動貿易轉型昇級。
6.完善外貿發展載體。依托鄭州商品交易所,支持拓展新的交易品種,促進發展大宗商品國際貿易。探索建立與國際大宗商品交易相適應的外匯管理和海關監管制度。在總結期貨保稅交割試點經驗基礎上,鼓勵國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期貨保稅交易、倉單質押融資等業務,擴大期貨保稅交割試點的品種。搭建便利化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設立知識產權服務工作站,大力發展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業。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重點產業專利導航制度和重點產業快速協同保護機制。探索建設中部地區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加快建設鄭州國家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深化藝術品交易市場功能拓展。依托電子口岸公共平臺,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將出口退稅申報功能納入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項目。加快形成貿易便利化創新舉措的標准化制度規范,覆蓋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
7.拓展新型貿易方式。積極培育貿易新型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競爭新優勢。大力發展服務貿易,推進金融、文化創意、客戶服務、供應鏈管理等服務外包發展。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飛機及零部件維修試點。按照公平競爭原則,依托中國(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積極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完善相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物流等支橕系統,加快推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配套平臺建設。支持企業建設出口商品『海外倉』和海外運營中心,加快融入境外零售體系,探索建設全球性產品交易展示中心和國內進出口貨物集散中心。支持電子信息、裝備制造、智能終端、汽車及零部件、航空航天等輻射能力和技術溢出能力強的先進制造業加工貿易發展,搭建服務於加工貿易轉型昇級的技術研發、工業設計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加工貿易產品內銷後續服務基地。引導優勢企業積極參與國際標准化活動,打造質量標准品牌新高地。積極發展離岸貿易。推動轉口貿易發展,依托國際空港、陸港和各類口岸,完善國際中轉集拼和國際轉口貿易樞紐功能。
8.創新通關監管機制。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探索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鼓勵企業參與『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等監管制度創新試點。按照嚴密防范質量安全風險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則,一線主要實施進出境現場檢疫、查驗及處理;二線主要實施進出口產品檢驗檢疫監管及實驗室檢測,維護質量安全。完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的貨物進出口和運輸工具進出境的應用功能,進一步優化監管執法流程和通關流程,實現貿易許可、資質登記等平臺功能,將涉及貿易監管的部門逐步納入『單一窗口』管理平臺。完善通關合作機制,開展貨物通關、貿易統計、『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檢驗檢測認證等方面合作,逐步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推進自貿試驗區內各區域之間通關一體化。支持自貿試驗區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海關、檢驗檢疫、認證認可、標准計量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探索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貿易供應鏈安全便利合作。
(四)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
9.擴大金融對內對外開放。進一步簡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企業的外匯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推動金融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有序開放,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導向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純中資民營企業在自貿試驗區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探索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雙向投資於境內外證券市場。允許外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外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在自貿試驗區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支持發展總部經濟,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准入條件。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支持保險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業務創新,探索特殊風險分散機制,加大再保險對巨災保險、特殊風險的保險保障力度。取消對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支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事前審批,由省級保監機構實施備案管理。
10.拓展金融服務功能。拓展跨境電子商務金融服務,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人民幣結算,推動跨境電子商務線上融資及擔保方式創新,鼓勵保險機構發展出口信用保險,拓寬服務領域。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科技金融,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積極爭取納入投貸聯動試點。創建金融集成電路(IC)卡『一卡通』示范區。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經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辦理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軋差淨額結算業務。進一步推進內資融資租賃企業試點,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由自貿試驗區所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核;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探索建立融資租賃企業設立和變更的備案制度、違反行業管理規定的處罰制度、失信和經營異常企業公示制度、屬地監管部門對企業定期抽查檢查制度。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在符合相關規定前提下,設立項目公司開展飛機、工程機械、大型設備等融資租賃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業務收取外幣租金。支持商業保理業務發展,探索適合商業保理發展的監管模式。銀行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三原則辦理經常項目收結匯、購付匯手續。
11.推動跨境投融資創新。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在健全風險防控機制的前提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貸款、發債等形式從境外自主融入本外幣資金,拓寬境外資金回流渠道。允許自貿試驗區內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可按有關規定發放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支持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培育發展再保險市場。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
12.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建立對持有各類牌照金融機構的分類監管機制,健全符合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業發展實際的監控指標,完善金融監管措施,加強監管協調與合作,確保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風險可控。逐步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管機制,對企業跨境收支進行全面監測評價。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工作,防范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建立健全自貿試驗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