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鴻茅藥酒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的廣告批文有十多個,文、視、聲都有,經批准的主要功效包括:祛風除濕、補氣通絡、舒筋活血、健脾溫腎。適用於以下病癥:風寒濕痺、筋骨疼痛、脾胃虛寒、腎虧腰酸及婦女氣虛血虧。並要求必須有這樣的提示:『兒童、婦女禁用;陰虛陽亢者禁服;肝腎功能不全及酒精過敏者禁服』,但這些內容在電視、報紙廣告中被忽略。
在湖南某媒體上,鴻茅藥酒廣告對其功效的描述變成了能治下列多種疾病:風濕、類風濕、關節炎;頸椎病、腰椎病、頸肩腰腿疼、骨質增生、骨質疏松等骨病;冠心病、腦血栓、動脈硬化等心腦血管病、中風後遺癥、老年癡呆等;尿頻尿急、耳鳴眼花、失眠健忘、精力不濟、疲軟乏力等;食欲不振、腹脹反酸、便秘腹瀉、消化不良、慢性胃炎腸炎等;頭昏頭痛、手腳冰涼、虛汗多喘、婦女更年期綜合癥等。
根據《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經批准的藥品廣告中,在發布時不得更改廣告內容。藥品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藥品廣告批准文號。
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癥(功能主治)范圍、絕對化誇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省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經發現,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暫停該藥品在轄區內的銷售,同時責令違法發布藥品廣告的企業在當地相應的媒體發布更正啟事。
鴻茅藥酒的做法顯然與法律條文規定不符,已經涉嫌違法。
屢遭查處從未收斂
據調查,鴻茅藥酒因其在廣告宣傳中存在擴大功能主治或適應癥,絕對化誇大療效,以專家、患者等名義和形象證明療效或篡改藥監部門審批的廣告內容等行為,多次受到遼寧、江西、昆明、山東、重慶、寧夏、河北、浙江、海南、湖南等省市藥監或工商部門的曝光或查處:
2008年1月14日,湖北省食藥監局通報鴻茅藥酒廣告嚴重違法,暫停其在湖北省內銷售,責令該企業刊登更正啟事。
山東煙臺食藥監局也以鴻茅藥酒『誇大藥品適應癥』、『不科學地表示功效』、『利用醫療機構、專家、患者等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等原因,通報其違法,責令整改。
2008年6月16日至17日,寧夏自治區食藥監局對內蒙古鴻茅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鴻茅藥酒』作出在全區范圍內暫停銷售的決定。
2009年,寧夏自治區食藥監局再次決定,在寧夏全面封殺『鴻茅藥酒』所有廣告至2010年7月。
9月15日,湖南省食藥監局發布公告,兩次對內蒙古鴻茅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鴻茅藥酒發違法通知書,並移送同級工商查處。
10月6日,江西省食藥監局發布公告,對鴻茅藥酒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暫停其在江西省的銷售,並立即將相關藥品下架。
12月14日,湖南省食藥監局再次對發布違法廣告宣傳的鴻茅藥酒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暫停銷售。
對此,有關人士認為,鴻茅藥酒屢遭查處卻屢教不改,我行我素繼續在電視臺和報刊上發布虛假廣告、欺騙患者,視國家法規如兒戲。特別是在國家有關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醫療和藥品廣告監管工作的通知》以後,鴻茅藥酒並未有所收斂,而是繼續采用狂轟濫炸的營銷模式大量投放違規廣告,這屬於典型的明知故犯。(來源:當代商報 作者:夏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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