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判決被撤銷檢方5年拒出庭
2011年,曾被認定犯故意傷害罪的79歲老人程善貴,被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但兩年之後,上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無罪判決,發回重審。
程善貴的代理律師徐昕說,法官曾告訴他,撤銷無罪判決的原因之一是當年的案卷遺失了。如今,重審已擱置將近5年,檢方數次給法院回函,稱案卷『無法調閱』,無法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今年1月,金寨縣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證據材料當年已經移交給法院,目前檢察院只有程序性材料。記者致電金寨縣人民法院兩名負責人,電話被掛斷或接聽後無人應答,采訪短信未獲回復。
該院新聞發言人此前曾對媒體稱,案件尚在審理,不便多透露信息。
『為什麼案卷「無法調閱」?』曾經的鄉村教師程善貴陷入困境,這名將近80歲的老人希望盡快開庭,不要再拖延了,『我要求查清事實,也不是要誰來庇護我。』
被判12年,申訴後曾改判無罪
案件發生於1982年7月。金寨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情的起因是程善貴兒子挑水路過程善芝家的田埂時,水桶掛了稻秧,程善芝與程善貴隨即發生爭吵。
程善貴是程善芝的堂哥。判決稱,最終,程善貴關起門,用木棍對程善芝毆打。判決援引的『醫檢』結果顯示,程善芝頭頂左前側被砸一處四厘米傷口,前胸部多處擦傷,腦出血,重度腦震蕩,雖住院治療兩個多月,尚未痊愈。
1983年9月,金寨縣法院一審判決程善貴犯故意傷害罪。又因向有關部門『申訴稱「被害人持械故意傷我身體,挨打致傷竟遭拘留、罰款」』,並且『強行將全家搬進長茂小學,侵佔校房一間半』,法院同時判其犯誣告陷害罪、擾亂教學秩序罪。
三罪並罰,程善貴獲刑12年。
程善貴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當年正處嚴打,有人告訴他上訴會加刑,他便沒有上訴,但事實上,他並未拿棍子打程善芝,傷口是其在糾紛現場『摔倒了,碰了口子』。
程善貴不斷申訴,1985年,金寨縣法院再審認為,程善貴與程善芝因鄰裡糾葛而爭吵廝打,『致使程善芝頭皮外傷,其行為已構成傷害罪,並非重傷,經區、鄉衛生院治療已痊愈』。
再審以定性不當為由,撤銷了程善貴的『誣告陷害罪、擾亂教學秩序罪』,維持了故意傷害罪,但免予刑事處分。
程善貴仍不服氣。他認為,這是一次不徹底的改判:根據再審判決,既然對程善芝身體情況的認定,由一審的『腦出血,重度腦震蕩』改成了『頭皮外傷』,那麼,顯然自己不構成犯罪,何來故意傷害罪呢?
一晃又過了26年,2011年5月24日,金寨縣法院再審認為,認定『程善貴致程善芝頭皮外傷之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應予徹底糾正,依法改判程善貴無罪』。
案卷疑丟失,無罪判決被撤銷
程善貴當時不知道的是,改判他無罪之後,另一場『暗戰』也在進行著。
2013年2月,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金寨法院的再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程善貴的代理律師、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昕告訴記者,有法官告訴他,這是因為,金寨縣法院再審時,案卷已找不到了,中院認為『縣法院沒有調閱案卷,不能認為案件證據不足』。
在金寨縣法院作出再審判決的當天,金寨縣檢察院也給該院發了一封函,稱『程善貴故意傷害一案系歷史積案,由於該案卷宗現已無法調閱,故我院不宜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請貴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審判』。
金寨縣法院最終書面審理了該案,作出前述無罪判決。
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後,2013年7月,金寨縣法院再次發函,請金寨縣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檢方依舊沒有應允。
2014年3月,金寨縣法院以『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為由,裁定該案中止審理。
重審擱置了4年多,2017年5月31日、6月5日,金寨縣法院又分別給金寨縣檢察院發函,稱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請檢方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金寨縣檢察院再次復函,稱『我院無法調取程善貴故意傷害一案偵查卷,故無法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對於所有開庭的公訴案件,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刑訴法沒有規定任何例外情形。』徐昕感到這不可思議,『理論上,如果案卷丟失,即控方沒有證據指控程善貴犯罪,那麼,無論開庭審理還是不開庭審理,都應當判決程善貴徹底無罪。』
案卷若遺失,是否該追責
徐昕認為,在該案偵查卷、審判卷被宣稱無法找到的情況下,檢方保管的檢察卷,有必要也必須作為本案證據材料,應允許律師查閱其中的非保密的案卷。
記者從可靠渠道證實,金寨縣檢察院工作人員曾答復徐昕,稱律師的查閱申請與有關規定不符,檢察院目前掌握的材料主要包括起訴書、判決書等,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這個卷法院也來看過』。
在徐昕看來,該案關鍵事實之前均未查清,而現有證據是可以支橕程善貴無罪的。他分析,案件關鍵在於程善貴是否打了程善芝、如何打的、到底受了什麼傷。對此,第一份判決稱程善芝『腦出血、重度腦震蕩』,第二份判決改稱『頭皮外傷』,第三份判決根本沒有明示,『三份判決說法不一。』
2013年1月六安中院對程善芝的調查筆錄顯示,程善芝對頭部如何受傷的回答是:『在程善貴家堂屋裡棍子打的,估計是程善貴打的。』
不過,2016年8月,程善芝接受媒體采訪時,改稱傷口確實是程善貴用棍子打的。
真相就藏在『無法調閱』的案卷裡。根據有關規定,這些案卷裡,應該包括當年的法醫鑒定報告、詢問筆錄、出庭筆錄等關鍵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1984年1月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判處免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應屬於『短期保管』,保管時間為30年。也就是說,2011年程善貴案再審時,尚處於保管時間內。
現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規定:『因過失導致案卷或者證據材料損毀、丟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公開報道顯示,部分地區也出現過公安、法院或檢察院丟失刑事案卷的情況,一些犯罪嫌疑人後被釋放,亦有保管卷宗的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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