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商之都原法定代表人私分千萬國有資產獲刑6年
安徽省高院發布第五批參考性案例
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12月19日下午,安徽省高院將冉昆峰、辛莉莉私分國有資產案等九個案例作為全省法院第五批參考性案例予以公布。
此次發布的九個案例在適用法律、證據采信和事實認定、宣傳和弘揚法治,引領正確價值導向等方面有參考價值。
案例:國企改制隱匿千萬餘元貪污還是私分國有資產
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冉昆峰在擔任六安市華僑友誼公司、六安商之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領導組組長期間,伙同時任六安商之都公司總經理、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領導組副組長的被告人辛莉莉,違反國家規定,在六安市華僑友誼公司(含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過程中,共隱匿國有資產達14311658.35元,並將其轉入改制後的安徽金商都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作出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冉昆峰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二、被告人辛莉莉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三、本案的違法所得一千四百三十一萬一千六百五十八元三角五分予以追繳。
拿了人民的錢,是貪污還是私分國有資產?法官釋例,冉昆峰、辛莉莉利用職務便利,以單位名義實施,其行為在企業內部具有一定的公開性,並沒有刻意隱瞞或者不讓兩者之外的人知曉,且改制結果是全體職工均持股,並按照持股比例獲利,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是私分國有資產罪最本質的特征。
該案的判決,明確了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區分問題。該案較好地詮釋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今後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區分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案例:村民家中遇害被告人為何無罪釋放
2010年,安徽省蕭縣一村民朱某某在自己家中被他人殺害死亡。本案現有證據材料中,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孫瑞某的一次證言外,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等客觀證據均不能鎖定孫某某作案,據以定罪的言詞證據不穩定,且言詞證據與客觀證據存在矛盾,主要證據之間缺乏關聯,相關證據的矛盾和疑點無法合理解釋、排除,全案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准。
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孫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各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上訴人孫某某無罪;上訴人孫某某及其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孫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為何最後被判無罪?法官釋例認為,該案判決旨在明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與其他言詞證據、客觀證據存在矛盾,得不到合理排除,且有罪供述亦不穩定的情形下的證據認定問題。刑事審判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指控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罪,就應當依法宣告無罪。
入選的案例還有馬汝民故意傷害案,鎖必運合同詐騙案,朱春林訴淮北市房地產管理局、第三人郭璽房屋行政登記案,徐發前訴碭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賠償案,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訴合肥市蜀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案,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龍門支行訴阮仁義、周金傑、安徽省匯金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金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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