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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陷以房養老騙局 全家人流浪北京睡公園
2017-11-29 15:12:54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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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被修改的公證書

  2016年9月20日,沈山將孫敏及大通廣聯公司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沈山認為,房屋以遠低於市場價格成交,買賣雙方系惡意串通,要求對方賠償相應損失。

  開庭時他纔知道,孫敏就是在公證處與他合影的女士。

  庭審過程中,孫敏拿出了一份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顯示,沈山委托孫敏全權代表他處置自己位於農光南裡的住房,包括抵押、貸款、有償轉讓、簽約、過戶登記等幾乎所有與房產相關的權利。

  委托書的落款處有沈山的親筆簽名,日期即為他前往國立公證處的2015年9月18日。

  4天後,國立公證處公證員馮躍出具了(2015)京國立內證字第10968號公證書,證明沈山在公證員面前簽署上述委托書,並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

  對此,沈山予以否認。他說,當時根本沒有人介紹自己是公證員,也沒有人告訴他簽署文件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

  然而,這份公證文書足以使他勝訴的希望落空。無奈之下,沈山選擇了撤訴。

  75歲的沈山開始自學法律維權,自己不會上網,就讓兒子在單位查好相應的法條,自己再抄寫在紙上。一年來,他抄寫的與案件相關的民法、公證法、合同法等法條就攢了厚厚的一本。

  沈山多方搜集材料,從國立公證處調取了前述委托公證書的存檔,又從北京市朝陽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調取了房屋買賣的所有材料。

  比較之下,他發現了問題。

  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留存的委托公證書中,盡管委托書的受托人是孫敏,但行文中『故委托孫敏為我的合法代理人』處,『孫敏』二字是補寫上去的,修改處還蓋有國立公證處的方形印章。孫敏應訴時提供的公證書也存在上述情況。但國立公證處公證檔案的委托書中,此處並無修改,被委托的人名為『白雪』。

  沈山還發現,這兩份委托書與公證檔案的委托書字體、字號並不一致。『《公證法》規定公證書正本由當事人各方各收執一份,並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要制作若乾份副本。她提供的根本不是副本,是完全不同的兩個版本。』

  沈山認為,自己的房產被過戶,公證員馮躍起到了很大作用,國立公證處也難逃乾系,『如果委托公證書沒有公證處蓋章的修改,一份委托書裡出現兩個名字,不動產登記中心肯定不認,不會讓孫敏輕易過戶。』

  針對上述疑點,沈山再次起訴孫敏。承辦法官告訴他,『這三份公證書我們沒法選。』沈山只得撤訴。

  今年4月,他向國立公證處提起公證復查。5月12日,國立公證處書面回復稱,經查閱卷宗和詢問承辦公證員,《委托書》文本中『故委托「白雪」為我的合法代理人』中的『白雪』系打印時筆誤,《公證書》出具時對於上述筆誤進行了修正並加蓋了『北京市國立公證處校對章』,而公證處備檔的《委托書》沒有及時加蓋修正。國立公證處認為該委托公證書無不當之處,故不予撤銷。

  對此,沈山並不認可。

  《公證程序規則》規定:公證機構在審查中,認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備、表達不准確的,應當指導當事人補正或者修改。當事人拒絕補正、修改的,應當在工作記錄中注明。

  沈山說:『委托是我的單方民事行為,如果是筆誤,為什麼不告知我補正或修改,反而是公證員自己悄悄地改了?所謂的受托人又是怎麼拿到公證書偷偷過戶我的房子的?』

  草草的撤證決定

  今年5月20日,沈山向北京市公證協會投訴。然而,北京市公證協會遲遲沒有回復。

  7月28日,《中國青年報》刊發《他們為何遭遇『以房養老』騙局》,報道了北京市有人以投資返利、代償本息等為誘餌,誘使老人進行房產抵押借款,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房屋買賣全權委托公證,最終高息不見蹤影,老人的房子也過戶給了他人。

  報道引發了輿論關注,公證處也被推上了風口浪尖。

  8月中旬,司法部印發了《關於公證執業『五不准』的通知》,不准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托公證。要求公證機構、公證員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托公證,應當按照『重大事項一次一委托』的原則,告知當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不得辦理一次性授權全部重要事項的委托公證,不得在公證書中設定委托不可撤銷、受托人代為收取售房款等內容。

  今年4月,為沈山辦理公證的公證員馮躍,因在另一案件中為不真實的事項出具公證書,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

  10月27日,北京市公證協會書面答復沈山,該會認為北京市國立公證處復查查明事實不清,建議該處就原公證爭議重新進行復查,對原復查決定予以修正。

  同一天,國立公證處書面撤銷了這份委托公證書。

  『這個撤證決定沒有寫明任何的法律依據,也沒有查清事實。』對此,沈山也不滿意。

  如今,沈山的房子已再次被轉賣,他要回房子的願望面臨許多法律障礙。

  沈山說,當初拉他入局的李際早已失聯。

  2017年5月2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向李際、中金銀信公司『公告送達』了沈山的起訴書副本及傳票。

  今年8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缺席判決李際償還沈山借款130萬元,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中金銀信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我的房子如果要回來的話,他這筆錢我還是要還給借款人的。』沈山說,『但是公證處給我造成的損失,這個責任誰來承擔?』

  本報北京11月2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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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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