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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再火,也需要法律護航
2017-11-27 10:11:10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作者:殷泓 劉華東 常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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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化消費者權益保護?不會的,各方主體權益平衡保護

  相較於一審稿,草案二審稿一個顯著的變化是將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獨立章節分散在了不同條款中。這是不是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被弱化了呢?

  專家們一致認為,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立法思想,貫穿電子商務法立法的全過程。王文華說,關於知識產權保護、電商經營者保護和平臺的義務責任部分,從另一個角度看其實是反映了對消費者的保護。『草案大概有超過四分之一的內容是在約束電商經營者的行為,對電商經營者責任和義務的強化,就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種體現』。

  草案在總則第一條明確,該法保障電子商務活動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電子商務法怎樣兼顧各方權益呢?

  以知識產權保護為例。為了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益,電子商務法草案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出通知,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而為了保護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條款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向平臺發送相關通知時應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與此同時,草案也給予平臺內經營者知情和聲明的權利。

  『電子商務法草案構建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是以電商平臺為核心的。這個規則的突出特點是過程控制——它不像一般知識產權侵權事後救濟和追責,它將控制前置提到了過程當中,在行為過程中發現知識產權侵權時就開始采取相應的制止措施,反映了對當事人權益的兼顧和對利益衝突的一種平衡。』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趙旭東說。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虹表示,在應對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時,草案對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了新的制度設計,增加了『平臺治理』職責。『平臺在收到權利人的通知時應該進行事實性的判斷,這樣既不會使商家移除有關商品,不斷遭受損害,知識產權人也有充分的表達渠道。』

  與此同時,她認為草案第38條要求平臺經營者及時公示收到的通知、聲明和處理結果,是一個重要的制度創新。『不論是權利人的通知還是電商經營者的聲明,以及最後的結果都要有透明度,這個明顯是社會監督和社會共治的一個體現。』薛虹指出。

  《光明日報》( 2017年11月27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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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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