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創業者遭遇政策打架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李超實習生丁玥
37歲的江蘇淮安人尹冬明沒想到,創業伊始就經歷了一起『民告官』的官司。
今年4月初,尹冬明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淮安市淮陰區中大加油站』將江蘇省商務廳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2015年,尹冬明籌資480萬元,創辦了淮安市淮陰區中大加油站,並競拍了土地,隨後向商務部門申請相關手續。2016年9月12日,江蘇省商務廳發出《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當月26日,尹冬明按要求將相關材料補齊遞交。直到現在,這份申請『石沈大海』,尹冬明再也沒有收到過江蘇省商務廳的回復。
如今,尹冬明陷入兩難境地,江蘇省商務廳對申請沒有作批復,也沒有退回,先前向國土部門交了480萬元的土地出讓金,兩年多時間沒有批復,造成巨大損失。
『從淮安到南京,往返路途遠,耗費了我們大量時間和精力。』尹冬明說。
江蘇省商務廳審批處工作人員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目前在走司法程序,情況不好透露。』
申請手續『石沈大海』
2015年,尹冬明從一家輪胎公司辭職,偶然得到位於淮安市淮陰區漁溝鎮楊廟村用途為商業(加油加氣站)的土地的競拍信息,他萌生了自主創業辦加油站的想法。
於是,他聯合幾個家人、朋友合伙湊了一筆錢,創辦了淮安市淮陰區中大加油站,並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
2015年8月24日至9月2日,該地塊掛牌出讓期間,尹冬明憑借之前與親戚朋友籌措的資金競拍得該土地。
相關資料顯示,2015年9月10日,中大加油站與淮安市國土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明確土地用途為商業加氣加油站,尹冬明的企業於2015年11月2日繳納了全部土地出讓金480萬元。
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該地塊土地使用權後,尹冬明的加油站找到穩定供油渠道,准備了新建加油站材料。接著,他們向淮安市淮陰區商務局遞交了《關於建設淮安市淮陰區中大加油站的請示》。
2016年8月8日,淮安市淮陰區商務局現場勘查後,向淮安市商務局上報了《關於建設淮安市淮陰區中大加油站的請示》。內容顯示:『目前淮陰區中大加油站已通過招拍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對照加油站新建條件,經現場勘查,認為該站符合新建加油站的條件。』
2016年9月9日,淮安市商務局審核匯總了相關材料,向江蘇省商務廳轉報了《關於建設淮安市淮陰區中大加油站的請示》,其中包含中大加油站建設事項的具體內容。
一切手續都在順利進行中。3天後,江蘇省商務廳行政審批處向中大加油站發出《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加油站-新建批件)》,要求1個月內補正上報材料中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加油站建設申請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相關土地規劃設計條件、企業營業執照、現場勘查表。
2016年9月26日,尹冬明及其合作伙伴按要求將材料補齊後遞交至淮陰區商務局,由淮陰區商務局上報給江蘇省商務廳。
他們補交資料後,江蘇省商務廳再沒有批復他們的申報,也沒有退回他們的申請。
起訴商務廳『行政不作為』
尹冬明焦急地等待了兩個月,審批沒有結果。2016年11月24日,他來到江蘇省商務廳,行政審批處回復他,項目材料還要向領導匯報。隨後,他奔波於當地商務局與省商務廳多次。
今年2月27日,他再次來到行政審批處遞交《催辦請求》,該部門相關負責人答復『省商務廳不直接面向企業,回去找淮安市商務局』。
尹冬明回憶,後來,這個部門又表示『審批權下放,是淮安市商務局的事情』,也承諾『已要求淮安市商務局督辦此事,3天之內給予答復』,但3天後並無任何答復。
今年3月8日,商務廳一位工作人員答復尹冬明:『跟領導也請示過了,確實沒法給你們一個相應的時間,但是我的建議就是說,你們隔一兩天可以打電話過來,先問問我們這邊的進展有沒有。』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尹冬明說,從2016年9月26日補正材料遞交之日算起,到2017年8月,已有近1年審批時間,早已超過了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期限。
尹冬明眼看審批無望,又臨近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時效,『擔心若再不走法律程序,就會失去法律保護』。
2017年3月,尹冬明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行政不作為將江蘇省商務廳告上法庭,法院已經受理。
起訴書認為,被告商務廳受理後應當進行審查,並組織會審,對原告中大加油站申請項目在省商務廳網站上公示。至今被告省商務廳未對原告申請項目在省商務廳網站上公示,也沒有下達批復同意建設。
起訴書還認為,即使原告申請項目不符合條件,被告商務廳也應當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原告,同時抄送淮安市國土局,便於市國土局退回原告480萬元的土地款及損失。
起訴書認為,被告商務廳既不下達批復同意建設,履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的法定職責;也未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原告,抄送市國土局的行為屬行政不作為,為此給原告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