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指出此舉違法
『踐踏尊嚴』侵犯多項權利
針對此次事件,德恆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扶宏強認為,我國《憲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中,關於『名譽權』進行了明確規定,公司及相關人員的行為可能涉嫌侵害了未完成業績員工的名譽權。對於公司致歉並發放補償金1000元的回應,扶宏強認為,此系公司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被侵權人可以選擇諒解或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張欽昱提出,侵害名譽權須同時構成4個要件: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行為;行為人的行為指向特定的人;受害人的名譽受到毀損;行為人具有過錯。很明顯,營銷公司的老師讓受罰員工舉著帶有『混吃混喝獎』等侮辱性文字的牌子,並勒令他人拍照轉發,已經構成了對員工名譽權的侵犯。除此之外,還侵害了勞動者的工作環境權。工作環境權指勞動者應當在能夠保障其安全和健康的環境中進行工作的權利,這對於勞動者而言,具有人權的性質。本案中,用人單位的行為對於勞動者的身心舒適和幸福感造成了嚴重損害。
近些年來,這種『踐踏尊嚴』的『倒逼激勵』屢禁不止。張欽昱介紹說,此次懲罰雖並非該公司所為,但用人單位與外聘機構承擔連帶責任,需共同向勞動者承擔責任。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時,處於弱勢地位。即使在勞動合同或公司規定中,對於勞動者完不成任務有相關的懲罰措施,這也不能成為欺壓勞動者的工具,更不能以這種過激的行為去『倒逼』勞動者進步,這已經越過了法律的限度。同時,勞動者面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往往忍氣吞聲,選擇不作為,這就需要外力予以乾預,幫助勞動者維護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