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單純從這三個條件來看,似乎都可以找到合理的理由:
其一,說旅行社『低價』,旅行社可以給出『低價』的千萬種合理理由。
其二,說旅行社『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只要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簽字認可的行程單中寫明了購物活動和另行付費項目,難道不是『雙方協商一致』的證明嗎?
其三,說旅行社從購物場所或另行付費項目獲取利益,也不能當然認為是違法,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只要經營者合法入賬,也是合法的經營行為。(關於旅行社收取購物場所傭金的合法性分析,見筆者於2016年8月18日在本報發表的《購物店的傭金與政府的獎勵》一文)。
但是三個獨立的合法行為,組合在一起,其性質可能發生變化:如果某家旅行社號稱自己的線路低價是『階段性促銷』『尾貨甩賣』,同時又和游客『協商一致』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了指定的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項目,又收取了該購物場所的傭金,而獲取的傭金又正好是用來彌補其『低價』,這個低價也正是『誘騙』旅游者來報名參團的一個誘因,那麼這一連串的行為就可以被認定為違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就可以按照第九十八條進行處罰——當然,對於執法部門來說,獲取這一連串的證據確實很難。
不過,任何違法行為都不會是天衣無縫的,都會留下蛛絲馬跡。旅游執法機關會找到非法旅行社的違規細節切入:比如不規范簽署書面旅游合同、不在旅游合同中寫明導游服務費、不披露地接社的信息、向地接社支付的接待費用低於接待成本、對於老人兒童等特殊群體沒有提供更多服務而多收取旅游費用、不向導游支付合法勞動報酬、收取的傭金代理費不合法入賬,等等。只要有一點線索,就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進行查處,然後再抓住這一點線索抽絲剝繭,進一步認定違法行為,給予更嚴厲的處罰。
讀到此處,讀者可能要懷疑筆者這麼分析說明,是在指導非法旅行社如何逃避檢查。但是,如果旅行社能把上邊這幾條都做到合法合規,這家旅行社的這條線路產品,也就不可能是『不合理低價游』了。
總之,『不合理低價游』不僅違法,還惹了很多人;打擊『不合理低價游』行為的風還將持續刮下去;查處的決心和力度不減、執法檢查的精細化、專業化程度也將不斷提高。期望躲過風頭重新開張、找個理由逃避處罰的希望是比較渺茫的。對旅游企業而言,最好的辦法就是規規矩矩做事、老老實實經營。
當然,相對於有限的執法力量,全國兩萬多家旅行社實在是查不過來,不過查到了誰,罰到了誰,別叫冤,別抱怨,闖紅燈的行人被罰拿著小紅旗在路口站崗執勤時,就別埋怨為什麼那麼多闖紅燈的人只抓自己。關鍵是,誰讓你闖紅燈了呢!(作者為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