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問:打擊整治是一陣風嗎
『這麼多旅行社違法,這麼多「零負團費」,也沒見旅游局查過誰、罰過誰。』這是之前旅行社業內常聽到的一句話。這句話表現的心態,一是感覺法不責眾,另一種暗含的心態,似乎也很希望旅游主管部門加強監管,嚴懲違法企業。
當嚴格的監管真的來了,真的查了誰、罰了誰,一些企業又感到不適應了。被罰的旅行社感到冤枉,大家都這麼乾,為什麼偏偏罰我;被嚴格監管的省市也是一肚子苦水,『價格漲了,客人都到別的省份去了,當地經濟怎麼發展』。無論是被罰的還是僥幸逃脫的企業,也都抱著『也就是一陣風』『刮過去就沒事了』的心理。
《專項行動通知》把整治行動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工作部署(2016年10月底前);第二階段,集中整治(2017年2月底前);第三階段,鞏固提昇(2017年4月底前)。當時很多旅行社從這三個階段的工作安排,看到了『希望』,『2017年4月底結束,再往後就不了了之啦』,可是沒想到,『春季行動』剛結束了,『暑期整頓』又來了,據傳『秋冬會戰』還在前邊招手……大家這時開始嘀咕了:『這陣風刮得有點長』『怎麼還在查,什麼時候是個頭』……
其實,對『不合理低價游』的打擊一直在持續,2015年9月國家旅游局連續發布《關於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意見》《關於打擊旅游活動中欺騙、強制購物行為的意見》,2016年2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旅游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再到2016年10月發布《專項行動通知》,政策措施輪番登場、執法檢查緊鑼密鼓、典型案例不斷公示。
『一陣風』的整治方式已成過去時,嚴格監管成為新常態。旅游企業、從業人員應當適應這種監管模式,更要積極調整心態,及時調整業態。
在當前這種大背景下,旅游監管部門絕對不可能對旅游市場秩序的整治不了了之,這是大局所決定的。這是新的執政理念,也是新的監管態度。
三問:『不合理低價游』怎麼認定怎麼查
『不合理低價游』確實不好認定不好查。
有人抓住『不合理低價游』這個說法,認為既然是『合理不合理』的問題,就沒有統一的尺度和標准,只能是人為的主觀判斷。也有人甚至提出『不合理低價游』根本就不是一個『罪名』,更何況價格問題是物價部門的職權范圍,旅游主管部門根本沒有任何權力進行『不合理低價』的執法檢查,更不能隨意進行行政處罰。
這些說法,確實有一定道理。但是不能因為國家旅游局《專項行動通知》中有『不合理低價』的字眼,就想當然地認為價格問題和旅游行業管理部門無關,或者認為執法檢查部門對『不合理低價游』進行查處就是違法行政、違法執法。
其實,『不合理低價游』只是為方便表述而使用的『借代』修辭。這裡有必要復習一下中學語文:借代是指用與人或事物有關的部分內容或特征來代替人或事物的修辭格。比如,可用特征代替本體,用部分代替整體,等等。
『不合理低價游』這個說法,並不是隨意拍腦門而來的,是有出處的,即《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以此簡稱,來指代違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經營行為,並取代此前行業內『零負團費』的通常說法。
《旅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也是『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因此,處罰的違法行為是『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而不是單純的『不合理低價』。
在執法檢查中,只認為某家旅行社的產品線路為『不合理低價』,可能旅游執法部門並無充足的理由進行查處。因為僅從『價格低』來說,旅行社可以搬出很多理由來說明價格是合理的甚至是合法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銷售鮮活商品;(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三)季節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其中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似乎就是為一些旅行社經營低價旅游線路准備的以對抗旅游執法檢查的理由。
那麼我們就有必要再看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是怎麼說的,從三十五條的表述來看,『不合理低價』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誘騙旅游者』,結果是『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因此從三十五條前兩款的全文分析,『不合理低價』這個『以部分指全部』『以特征指本體』的說法,應當具備三個要件:一是『低價』作為『誘騙』手段;二是『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三是『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