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安全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三人死亡
天然氣屬於易燃易爆物品,一旦發生泄漏,容易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用戶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因使用不當或者燃氣用具質量問題而造成天然氣泄漏從而引起各類事故,因此安全生產工作對城市燃氣企業尤為重要。
招股書披露,公司運營的天然氣管道線長面廣,燃氣管道沿線情況復雜,存在管道毀損的風險。報告期內,貴州燃氣子公司曾發生一起安全責任事故。2013年11月,子公司都勻燃氣公司因未督促工人佩戴空氣呼吸器等勞動防護用品,發生燃氣窒息安全責任事故,導致兩名人員死亡,2014年1月,都勻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針對此事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貴州燃氣表示,因公司業務特性,未來仍不能完全排除因人為操作失誤、用戶使用不當、或者燃氣用具質量問題等發生燃氣使用事故和因管道毀損引發天然氣泄漏等安全事故。
此外,據招股書披露的貴州燃氣及子公司涉及的訴訟和仲裁事項中顯示,被告:中山市科雪生活電器有限公司、貴州燃氣有限、貴州燃氣貴陽燃氣輸配分公司、馬林;原告:賀建明、王桂芳;案由:人身損害賠償。
2011年8月27日,原告(賀建明、王桂芳)購買了被告科雪公司生產的煤氣熱水器及其他電器。2014年6月15日,原告按『貴陽美意安裝維修服務公司』(未取得安裝維修企業資質)售後服務單上的電話聯系被告馬林(為被告科雪公司從事產品售後安裝、維修服務,二被告內部形成承攬關系,對外被告馬林代理被告科雪公司從事售後安裝、維修服務),被告馬林為此對原告的熱水器進行了改裝。2014年10月18日,原告次女賀露獨自在家中洗澡時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一審判決中山市科雪生活電器有限公司賠償463,287元及相關租金,貴州燃氣賠償57,911元及相關租金,二審法院以案件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重審判決中山市科雪生活電器有限公司賠償463,287元及1,200元租金,貴州燃氣貴陽燃氣輸配分公司賠償原告57,911元及150元租金,貴州燃氣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5,957元,被告貴州燃氣貴陽燃氣輸配分公司負擔669元。中山市科雪生活電器有限公司提起上訴,該上訴已被駁回。貴州燃氣已執行完畢上述判決。
取得六盤水公司控制權證監會詢問是否存國資流失
2015年,貴州燃氣有限以其合法擁有貨幣對六盤水公司進行增資,其認繳出資額佔六盤水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為51%,取得六盤水公司的控制權。除該次收購外,公司在報告期內未發生其他重大資產重組。
證監會在反饋意見中對此進行了詢問: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說明並披露本次增資收購的程序是否合規,涉及國有資產的,是否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是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本次收購相關的資產、債權債務處置、職工安置的具體情況,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爭議,重組增資相關價款支付的情況,有關減資程序是否合規,是否損害債權人利益,六盤水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否真實、充實,請對本次重組是否構成發行人主營業務重大變化進行分析並發表明確意見。
六盤水公司前身為六盤水市燃氣總公司,成立於1987年。本次重組前,六盤水市燃氣總公司原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其原股東為六盤水市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國有產權。
招股書指出,為了整合貴州省內燃氣業務、提高市場佔有率、充分利用六盤水市燃氣總公司已有的管網輸送能力、完善貴州燃氣有限天然氣輸配及銷售業務,貴州燃氣有限決定對六盤水市燃氣總公司增資,並取得其控制權。發行人收購六盤水公司,不僅符合國家及地方的有關燃氣公用事業改制的要求,也能有效增強發行人在貴州省內城市燃氣行業的綜合實力,提昇發行人的盈利能力。
2015年1月22日,六盤水公司召開首次股東會會議,會議通過《貴州燃氣(集團)六盤水燃氣有限公司章程》,注冊資本為30,00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呂鋼。2015年2月2日,六盤水市人民政府召開第63次常務會議,會議同意《六盤水市燃氣總公司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協議》戰略投資方變更及股權結構變動情況的請示。貴州燃氣有限於2015年1月14日將增資款15,300萬元匯入六盤水公司賬戶,六盤水能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於2015年2月10日將增資款1,500萬元匯入六盤水公司賬戶,至此,上述重組相關價款均已支付完畢。
2017年5月4日,六盤水市人民政府出具《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確認貴州燃氣(集團)六盤水燃氣有限公司改制與增資擴股相關事宜的復函》(六盤水府函[2017]25號),確認六盤水公司本次改制與增資擴股履行了相關程序,改制過程清晰合規,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情形。同意《六盤水市燃氣總公司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協議》所載相關債權債務處置方案,相關資產、職工安置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