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判助力
反壟斷法在第50條規定了壟斷行為的民事責任,確認了反壟斷民事訴訟這一反壟斷法實施方式。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自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全國地方法院受理的反壟斷民事訴訟案件穩步增長。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闖統計,2008至2009年共有10件,2010年33件,2011年18件,2012年55件,2013年72件,2014年86件,2015年156件……
2017年新年伊始,苹果公司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狀告高通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索賠10億元人民幣,或許預示著2017年將成為反壟斷民事訴訟的『大年』。
提到反壟斷司法活動就不得不提著名的3Q大戰了。奇虎公司訴騰訊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由廣東高院一審,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該案件的判決書長達7.4萬字,探索和明確了互聯網領域中相關市場界定的標准、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准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分析原則和方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規則。
另一個著名的反壟斷案件是華為公司訴美國IDC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該案可以說是中國法院審理的第一起關於標准必要專利的壟斷糾紛案。廣東高院作為終審法院,判決IDC公司停止過高定價和歧視性定價等行為,賠償華為公司2000萬元人民幣。本案的法律意義在於,它真正探索了標准必要專利許可市場的相關市場界定問題。
反行政壟斷的司法審判也有了破冰之舉。2017年8月,廣東高院終審判決,認定廣東省教育廳在『工程造價基本技能賽項』省級比賽中,指定廣聯達股份軟件有限公司軟件為獨家參賽軟件的行為,屬於濫用行政權力,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違反了反壟斷法規定。這起歷經3年多時間、反壟斷法頒布實施以來首個行政壟斷訴訟案件,以行政機關敗訴告終。
王闖法官在一篇論文中,將司法審判情況與反壟斷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對比,發現了三個比較有趣的現象。一是法院判決的民事訴訟案件數量多於行政執法案件數量。截止到2015年,根據官方發布的數據,中國法院七年來受理的反壟斷民事訴訟案件是430件,而行政執法機構公布的查處案件不到100件。也就是說,社會公眾通過反壟斷法進行私人執行的積極性非常高漲。二是法院審理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多,而行政執法機構查處的壟斷協議案件多。這一現象也反映出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各自的長處所在,行政執法機構將主要目標集中在那些社會危害大而且很難被發現的縱向壟斷協議案件上。三是法院認定構成壟斷的案件少,原告的勝訴率依然比較低。
護航任重道遠
我國反壟斷法只有八章57條,導致執法機構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很大不確定性和較大的裁量權。對外經貿大學黃勇教授認為,隨著實踐經驗和案件問題的積累,人大需要釋法,國務院、執法機關需要頒布更具操作性的規定和指南,法院也需要針對疑難問題適時出臺司法解釋,以進一步完善反壟斷法律制度體系。
目前,我國三家執法機構的行政層級較低,在執法中往往面臨多方壓力,不利於執法機構權威的確立。黃勇認為,有必要盡快改革反壟斷執法機構設置,著手建立一個統一的、相對獨立的、專業的權威執法部門。
上海交通大學教授王先林認為,無論是對於反壟斷行政執法來說還是對於反壟斷民事司法來說,今後一段時間集中力量『緊咬』那些典型壟斷行業的突出壟斷行為,應成為提昇中國反壟斷法實施效果的突破口。
王先林指出,反壟斷法不僅是一個制度問題,而且也是一個文化問題。反壟斷法實施的理想情形是經營者和政府都能自覺遵守反壟斷法,從而將紙上的條文變成實際的行動。這固然需要相應的行政執法和司法來保障,但是在全社會大力培育和發展競爭文化也是不可缺少的。(本報記者張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