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圍行政壟斷
在查處市場壟斷方面,反壟斷執法磨硬了三顆牙齒。但反壟斷法先天不足,對危害競爭最大的行政壟斷一直力不從心。我國反壟斷法專設第五章對行政壟斷進行規制,涵蓋了幾乎所有類型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但該法賦予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權力只有『建議權』。
山東大學的於良春教授分析,目前由行政機關自行糾正自己的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其實施效果大打折扣。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於行政壟斷只有建議的權力,其執法效果更是難以保證。這也是我國至今鮮有行政壟斷遭處罰案例產生的重要原因。
最近兩三年。國家發改委、工商總局幾乎每年都會發布行政壟斷查處案例,但結果也只是『督促』相關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門自我糾正。
如何在源頭上防止行政壟斷?依據反壟斷法,現有的執法機構顯然無能為力,需要更高層面更權威的制度安排。
2016年6月1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要求行政機關在制度出臺前自我審查,確保不出現行政壟斷內容。『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該意見用列舉的方式亮出了18項審查標准,被稱為『18不准』。如: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准入和退出條件,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不得違法乾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等。
正是為了推動意見的落實,8月28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印發『推進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2017年工作重點』:出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印發清理存量政策措施工作方案;開展排除限制競爭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開展督導和教育培訓。
國務院的這個意見,雖為自我審查,但卻是在源頭上防止行政壟斷的治本之策,屬於事前預防。而行政壟斷政策一旦沒有把住關,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照反壟斷法行使建議權,建議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這屬於事後監督。
政策出臺前自我審查,政策出臺後加強執法—-反行政壟斷頂層設計日漸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