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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套路貸』與一般高利貸有何不同
2017-08-29 14:50:05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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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路貸』性質更為惡劣

  上海市高院刑二庭庭長段守亮分析說,『套路貸』與一般高利貸有所區別。

  據段守亮分析,『套路貸』與高利貸的行為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借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手段方法不同也是『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據段守亮介紹,手段方法不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其次是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數額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所以在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而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第三個不同體現在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違法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而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盡早還本付息。

  『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另一區別在於侵害客體不同。據段守亮分析,『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法律後果不同也是『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所在。『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准確界定依法從嚴懲處

  『今後,上海法院將在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的思想指導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確保在法律上嚴懲、在經濟上重罰。』上海市高院副院長黃祥青說,上海法院將在定罪上從嚴、犯罪數額認定上從嚴、犯罪組織認定上從嚴、量刑上從嚴四個方面從嚴懲治『套路貸』。

  據黃祥青介紹,『套路貸』犯罪的本質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佔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財產,屬於侵財類犯罪,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被告人在『索債』時采用了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特征的,以相關罪名定罪處罰。對於『套路貸』犯罪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多種犯罪的情況,依照刑法規定進行數罪並罰或者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在『套路貸』犯罪數額的認定上,法院把握『套路貸』行為的犯罪本質,將其與民間借貸區別開來,從整體上對其予以否定性評價。被告人在借貸過程中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義收取的費用,均納入犯罪數額予以認定。除了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外,雙方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不應當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對於在犯罪組織認定上從嚴,據黃祥青介紹,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證明3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量刑上從嚴,即對於『套路貸』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團伙中的主犯,依法從重處罰。對於有財產刑規定的,加大財產刑的判罰力度,對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以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條件。對於一般參與的從犯,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量刑上區別於首要分子和主犯,從輕處罰。

  據悉,『套路貸』犯罪案件屬於新類型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較多,處理難度較大。上海市高院對『套路貸』犯罪法律適用中的疑難爭議問題,不斷加強調查研究,並於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發了《關於加大審判工作力度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認識『套路貸』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認真把握『套路貸』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確界定『套路貸』犯罪的性質,正確認定『套路貸』的犯罪數額,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8月28日宣判的4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的審判長均為相關法院的副院長或刑庭庭長,不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法院特邀監督員旁聽了宣判。(記者餘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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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