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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套路貸』與一般高利貸有何不同
2017-08-29 14:50:05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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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原標題:『套路貸』與一般高利貸有何不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8月28日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4起涉『套路貸』案件審理情況。上海市高院分析發現,『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套路貸』存五大『套路』

  據上海市高院通報,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靜安區人民法院、奉賢區人民法院集中對4起涉『套路貸』犯罪案件進行了宣判,分別判處17名被告人16年至兩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34萬元至4萬元不等的罰金及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據上海市高院通報,這些案件反映出當前『套路貸』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

  制造民間借貸假象。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制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只拿五千元損失一套房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寶山區法院審理的瞿某等詐騙案就綜合運用了上述『套路』。

  此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但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誘騙其借款4萬元。之後,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貸16萬元給杭某。杭某當場取現12萬元還給瞿某,餘下3.5萬元交給傅某等作為中介費,自己實際只拿到5000元。

  7個月後,瞿某等人以上述16萬元借款已『利滾利』達90萬元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轉而又以抵押名下房產借新貸還舊貸,誘騙杭某從家中偷出房產證,並帶杭某至某房產中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160萬元的價格將價值194萬元的房產過戶給馬某。在此期間,瞿某還先後轉賬22萬元、42萬元給杭某進行資金走賬,以對應其讓杭某寫的90萬元借條數額。之後,杭某將64萬元全部取現交還給瞿某。在杭某收到馬某的房款後,瞿某讓杭某先後匯款5.2萬元、90萬元,由此讓杭還清欠款。之後,馬某將杭某的房產以182.5萬元的價格銷售給楊某,楊某付清全款。

  寶山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6萬元;判處作為中間人、同伙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3年6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2萬元至7萬元不等;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杭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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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