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必須參加的購物
讓他們感到氣憤的還不是被拍照,而是這次旅行還被安排了三次購物。
劉女士等人認為,他們18人的行程中不應包含購物,把他們和報名費低的游客拼在一個團,一起拉去購物不公平,也不合理。
原來,18個人在大巴上,和湖北老鄉一聊纔發現,對方的報團費每人纔1200元,他們手裡有份行程單,林先生他們拿來一看發現,住、吃、玩的都一樣,不同的是對方包含購物。在報名時,旅行社就告訴他們了。
『我們根本不知道有購物,報名時沒人告知。鄂州和浠水的老鄉,他們報的便宜,有購物,我們報的價格高,不應該有購物啊。整個六天,我們和他們始終坐一輛大巴車,去同樣的景點,吃一樣的飯,住一家賓館。』林先生拿著對方的行程表,對照後來從寶中旅行社要來的行程表告訴記者,『鄂州的老鄉說,他們報名時,旅行社告訴他們,1200元含購物,1800元含少量購物,2000元不含購物——旅行社怎麼能拉著我們購物呢?』
記者就此查閱了《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准》,其中第8條規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支付同額違約金』。對此,劉女士等人表示,正在考慮是否要求索賠。
除了費用上的差異,讓他們難以接受的是,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有兩次令他們感覺身陷險境,心生恐懼。
9日早上,他們在導游的安排下,5點鍾就起床准備出發,說是去長城。可事實上,大巴開了兩小時後,卻把他們送到位於昌平十三陵附近的一個購物點。
『那裡賣水晶、珍珠粉之類,工作人員把我們帶到一個房間裡進行銷售。我們不買東西,導游就不讓出來,導游不走,司機也不走。不買東西,導游很不高興,這樣僵持了三個多小時,實在沒辦法,我們有三個人買了些化妝品,每人200多元,直到10點多,導游纔出來。然後又拉著我們去另一個購物點,又讓買東西。』盧先生皺著眉頭對記者說。
『這期間,我們要走,該購物點的人攔著不讓走。我們出來玩本想有個好心情,人生地不熟,也不想生事。』林先生說,『可是,10日下午導游第三次再拉我們去購物時,我就強行出來了,因為這次他們更過分。購物點的人把我們18個人帶到一個小房間,然後進來一個身上有紋身、打扮得像「黑社會」的人,自稱是這家店的老板,說是香港人,向我們宣傳產品,幾個店員在小房間門外站著,後來門從外面關上了。就這樣,把我們關了兩個多小時,不買不讓出門。』
『我強行出來後,找一位導游理論,這個導游對這個店似乎比較害怕,讓我自己打電話叫同學們出來,說如果導游去叫,店裡會有意見。後來我打電話給同學,他們在我出去後,因擔心不安全,有個人買了條項鏈,開價4000多,說打折200塊,買了老板纔開門。』林先生說。
『從購物點出來坐上大巴後,導游一直埋怨我們,說我們不理解他,說這是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他也沒辦法。說心裡話,帶點特產回去可以,但這樣的購物是因為心裡害怕,纔不得不買。』劉女士說。
記者發現,寶中旅行社給的行程單和鄂州游客手裡的行程單,都顯示9日上午安排游覽八達嶺長城。為何整個上午都安排成購物,卻沒去長城呢?對此,記者多次致電劉導游和北京某國際旅行社,都沒有得到回應。
旅游法規定,『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也就是說,旅游法明確禁止導游改變行程、強制購物的行為。《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也規定,『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行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這樣看來,和劉女士他們乘坐一輛大巴的來自鄂州、黃岡浠水的游客,即便報名費相對較低,也不能被要求必須參加購物。
此外,《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准》第10條對安排另行付費和購物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懲處標准,『旅行社及導游或領隊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參觀等另行付費項目的,旅行社應承擔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由此可見,如果旅行社和導游想合法安排購物活動,前提必須是『旅游者簽字確認』。對此,《北京市旅游條例》第47條也強調,『旅行社經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應旅游者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