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撤銷監護權』條款
類似的不幸事件已然發生,除了讓加害者承擔相關刑事責任外,更重要的是如何讓這種由親緣關系造就的無法不接觸,不再成為受害人的噩夢。
2014年12月,民政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乾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的首要意義就在於激活了『撤銷監護權』法律條款。民政部社會事務司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意見》第一次明確了依法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的條件,細化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監護侵害行為標准,明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訴訟程序,為政府部門、群團組織、社會各界依法提出監護權轉移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並作出裁判提供了明確的操作依據和判斷標准。
《意見》中規定被申請人有7類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首當其衝的就是『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顯然,在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7類情形中,性侵害屬於傷害程度最重的一類。這一點,從目前已有的多個『首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例中就可看出。
當年頗受關注的『全國首例民政機關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中,受害女童就遭到過生父性侵,其母知道後置若罔聞,雙雙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此案同時是《意見》頒發後的全國第一例司法實踐。
此外,在蘇州、常州等地的『首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中,原因也都是性侵害。
佟麗華表示,性侵害屬於『情節特別惡劣的』,是構成可撤銷監護權情形的一個重要因素。『對於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來說,其所深處的家庭是危險的,必須要改變孩子的成長環境,給她(他)一個相對健康安全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