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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擬修草案規定:未滿8歲兒童不能單獨在家
2017-08-14 16:14:47 來源:廣西新聞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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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評論分析

  法定孩子不能獨處須有可執行性

  近年來,由於父母監護不到位,未成年人游泳溺水、墜樓等意外事件時有發生。目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各界征集意見。修訂草案規定——禁止未滿八周歲未成年人獨處(8月12日《南國早報》)。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類似的規定,在其他省份也出現過。比如,《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就提出,不得讓未滿六周歲未成年人獨處;根據《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不得未滿十周歲未成年人獨處。盡管各地在年齡限定上不同,其目的就是督促監護人履行好自身責任,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成長環境,使其免於傷害。

  不過,規定雖好,但是在可執行性上也令人生疑。以南京市的六周歲為例,這一時期的兒童還處在學齡前,自我保護和防范危險的意識比較低,作為家長應對其監護到位,避免因監管疏漏導致悲劇發生。道理都懂,關鍵是如何將這樣的規定落到實處,誰又去監督落實,發生事故後,誰又能按照法律條文較真,去追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廣西提出的未滿8周歲不能獨處,同樣也面臨著可執行性的問題。同時,在何為『獨處』也會存在爭議,比如,孩子與家長距離多遠、單獨一人時間多長算『獨處』?畢竟每個家庭條件、環境因素不同,而每個孩子的成長水平也各異,並且一些狀況下,家長並不認為孩子是在『獨處』,這就涉及獨處的界定問題。

  『禁止未成年人獨處』見於立法是好事一樁,這也意味著保護和關愛未成年人,不僅僅停留在社會道德范疇,於家庭而言,更是一種法定的監護責任。同時,唯有法律『長牙齒』,也纔能約束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行為。如,即使未滿8周歲獨處,沒有造成危險或是傷害的後果,也屬於追責范圍。這個『牙齒』如何長出來且並發力,更需要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跟進。

  事實上,保護未成年人是一道社會綜合考題。監護人的盡心盡力為之至關重要。但是總有些個案,因家庭經濟條件,或者突發家庭變故等,造成的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保護等。這就要有與之配套的社會福利及救助體系的健全來紓解,比如,社會機構、組織等協作、托管平臺的搭建等等。唯有全社會共同努力,纔能構建起未成年人安全監護網。

  當然,相應的法律知識普及也須即時跟進。畢竟,法的強制規范和督促,有利於家長更自覺地履行自己的監護義務;但首要的是家長知法懂法,纔能守法,而這未嘗不是法律具有可執行性的前提條件。總之,『未滿8周歲不能獨處』這一善法下的良治更加重要,否則不具有可執行性,就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就會淪為紙上談兵。(據南方網作者楊玉龍)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