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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紛修法保護生二胎媽媽 產假普遍延長最長158天
2017-08-14 09:49:49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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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哺乳期未滿不得辭退

  浙江、江西等省規定,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辭退或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其晉級、或單方解除合同。

  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海南省、湖南省、湖北省。在海南省,任何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及哺乳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繼續簽訂用工合同。在湖北省,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職工辭職或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女職工或者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作為全國首部女職工勞動保護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評獎,或者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賦權工會保護女職工

  山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等省份賦權工會保障女工勞動權益。

  在山西,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其改正,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並在處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用人單位不履行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可以監督用人單位改正並依法要求其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侵害女工權益將被罰款

  據《法制日報》記者梳理,針對違反規定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安徽省、江西省、河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等省份明確規定,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

  寧夏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安排夜班;不得減少女職工法定產假時間或者限制女職工休產假;不得延長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甘肅省則規定,違反規定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有一名受侵害者處以用人單位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處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30元罰款;對用人單位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罰款最高不超過1000元。對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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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