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紛紛修法保護『生二胎媽媽』
產假普遍延長最長達一百五十八天
□本報記者張紅兵
□本報通訊員王開廣
目前,陝西省正在就《陝西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自『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以來,多個省份先後修訂相關實施辦法。
國務院於2012年4月28日發布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為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的專門立法。
以產假為例,國務院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法制日報》記者梳理發現,全國各地通過修訂實施辦法,延長了產假,達到138天至158天,其中西藏的產假是最長的。
勞動合同不得限制生育
針對女職工在薪酬待遇、晉級評獎等方面可能面臨的性別歧視現象,廣東省、浙江省、江西省、山西省、甘肅省、北京市劃定了『紅線』,標明出『雷區』,架設起『高壓線』。
作為目前中國人口最多的省份,廣東省規定,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不得約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不得在薪酬調整、職務晉昇等方面歧視或者限制女職工。
在甘肅,女職工產假期間,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亦不影響晉昇工資。
在江西省和山西省,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對其實施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晉職晉級、評獎、評定職稱等行為。山西省同時明確,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北京市則要求,女職工在休產假和哺乳假期間影響工資晉級的,在產假、哺乳假期滿後,經單位考核並試工合格的,應當予以晉級,補足晉級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