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女婿賠兩萬
法院審理認為,基於公序良俗原則並考慮到血緣因素及聯系的緊密程度,配偶應為骨灰管理的第一順位主體,其次為父母、子女等其他近親屬。如果在先順位的骨灰管理人未盡管理義務或管理不當,其他近親屬有權要求予以糾正。
王女士去世後,其配偶將骨灰安放在骨灰堂,安葬方式符合公序良俗原則及相關規定,且存放地點已告知原告,不影響其祭奠,故原告要求返還骨灰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被告均平等地享有對王女士追思、追憶的權利,雙方對祭奠權的行使應當互相尊重。陳某擅自移走骨灰的行為確實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權,並對其情感造成一定傷害,故對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支持。
遺像系原告出資制作屬其所有,且考慮到其年事已高,遺像由其保管亦能助於緩解老人的思女之情,符合中國傳統的尊老觀念。最終,一審判決陳某返還遺像,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元。昨天,原告委托另一個女兒出庭,明確表示要上訴。
-法官釋法
祭奠權應如何保護
審理此案的王樂法官表示,骨灰並非法律意義上的物,關於骨灰安置的時間、地點、形式等事宜,應在照顧各方親屬情感的基礎上,通過溝通、協商、調解予以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時,首先應尊重死者生前遺願,按照死者遺囑進行妥善安置。其次,可由骨灰管理人決定骨灰的處理方式。骨灰管理人管理不當或怠於管理時,其他近親屬有權要求予以糾正。
從維護家庭和諧、家族和睦的角度,親屬之間應以協商為主,妥善、審慎地處理遺體安放、骨灰安置、墓碑制作、親人祭奠等事宜。協商無果下,權利人應及時搜集證據,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喪葬事宜參與權、決定權、墓碑署名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