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釋法
買家賣家都不能任性
三中院民一庭法官王瑋瑋表示,消費者在消費產品或服務之後,有權利發表自己的評價。評價既包括對商家的稱贊,也包括對商家產品服務不滿的嚴厲批評,但消費者在行使上述權利時,不得有侮辱和誹謗行為。
而對於構成侵權的言論,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被侵權人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商家應當容忍正常的消費評價,一旦遭遇惡意差評,則應及時保存相關證據。』王瑋瑋表示,商家最直接的維權方式是通知網絡平臺采取必要措施。
而刪除差評也不能隨意而為,2016年底公布的《電子商務法(草案)》第56條規定,商家不可隨意刪除不利評價,或騷擾、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願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等行為,否則將被處以最高50萬元的罰款。
對於『專業差評師』等惡意差評者,商家應注意及時通過錄音、錄像、截屏、公證等方式保存證據,證明該差評存在侮辱、誹謗的侵權事實,該侵權事實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經濟損失等損害後果,且該損害後果與侵權事實存在因果關系。
網購糾紛可在家門口維權
在維權過程中,小鞏發現很多消費者很難走到法院訴訟這一步。由於淘寶網注冊地在杭州,而賣家在全國各地,他們會利用法律所規定的管轄問題進行管轄權異議,將審理法院確定在己方所在地,給消費者維權帶來不小的困難。
對此,昌平法院速裁庭法官李戍環表示,雖然在網購平臺注冊會員時,公司通常會在《會員章程》的格式條款中約定管轄法院,但此種單方擬定的約定管轄格式條款排除、限制了消費者的訴訟權利,屬於無效條款。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0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一般網購商品,消費者自身所在地址為收貨地址,因此消費者可以在自家門口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善於利用平臺『先行賠付』
由於訴訟案件周期較長,李戍環法官表示,消費者可以多關注網購平臺提供的先行賠付等基礎性服務。曾有消費者由於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起訴至法院,但商家已經借這一時間差消失無蹤,消費者難以獲得賠償。
而網購平臺表示,其實消費者在平臺完成交易後擁有14天的申訴期,在此期間,平臺經核實情況後,可以使用店鋪預存的保證金對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不需經過訴訟程序。但一旦錯過這一時間,通道關閉,使消費者就只能到法院起訴。
法官也提示消費者,在網絡購物中,盡量使用真實身份進行注冊,以便糾紛發生時,有關部門能夠及時、准確地確認消費者身份。在購物時要認真閱讀和保存交易規則,並索要發票,注意保存電子購物單據、交易流水單號,以備記錄、查詢和作為糾紛處理的證據。
記者劉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