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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給差評引發官司 法官:買家賣家都不能太任性
2017-03-28 16:37:04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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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針對不當言語賣家當庭道歉

  小鞏認為自己受到賣家的威脅,於是聯系到電商客服。當天,客服給小鞏發送了舉證窗口,並給了她三天的舉證期,但當晚客服就關閉了該窗口,並回復小鞏稱經審核認定小鞏的舉證不屬實。

  對此,電商代理人表示,由於小鞏僅提交了與賣家的聊天記錄截圖,並沒有提交物流公章證明等具有證明效力的證據,無法證明她在收到貨物時存在問題。而對於小鞏所稱受到辱罵的情況,電商已經通過後臺郵件對商家進行了警告。

  發現無法通過電商處理糾紛,小鞏將賣家和電商一同起訴到法院,認為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了侵犯,要求賣家公開當面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要求電商針對客服不處理糾紛等行為賠償侵權損失1萬元、精神損失費1萬元,並賠償自己的誤工費。

  賣家代理人表示,其沒有實施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在交付了合格足量商品的情況下,雙方在售後溝通上產生了分歧。對於小鞏提交的聊天記錄賣家表示認可,但賣家認為雙方的聊天記錄並沒有傳播給第三人,並沒有導致社會公眾對小鞏的評價降低,因此其並沒有侵犯小鞏名譽權。

  電商平臺則認為,客服已經根據交易規則完成了平臺應盡的義務,作為中介平臺,其沒有實施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因此沒有過錯。

  針對售後溝通中言語過激的行為,賣家代理人當庭道歉,但稱其並未少發貨物。『在售後處理過程中我們確實有過激行為,說出了一些不合適的語言,就語言行為可以做出真誠的道歉。』

  但小鞏對此並不接受:『他道歉的全程都沒抬頭看過我一眼。』截至記者發稿時,本案仍未宣判。

  案例2

  給差評言辭過激

  評價者被判賠償

  差評本是制約商家不當行為的武器,但如果顧客給出的差評太任性,也可能因侵犯賣家的名譽權而被起訴。

  一次,專車司機陳某在搭載乘客衛某時,由於途中沒有避開擁堵路段,導致車費較高,用時也較長。結束行程後,衛某在軟件客戶端上對陳某評價時,使用了侮辱性的語言。

  陳某發現後,撥打了軟件客服進行投訴,但在幾日後,公司纔對這條評論進行了刪除。陳某認為這條差評造成其好評率下降,接單量減少,侵犯其名譽權並造成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公司和乘客衛某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並刊登致歉聲明。

  經兩級法院審理,法院認為,衛某在評價時使用侮辱性語言,侵犯了陳某的名譽權。而公司在接到陳某的通知後,未及時對侵權評論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因此,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某公司與衛某賠償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經濟損失因陳某未提供相應證據,故未予支持。

  像衛某這樣任性的評價者並不少見,在接受某公司提供的婦幼服務後,陳琳(化名)因對服務不滿,在某親子論壇上發布了針對該公司婦幼服務的差評網帖。該公司認為上述網帖及其下的某些跟帖內容侵犯了其名譽權,造成其客戶流失、營業額降低,遂發送律師函,要求網站刪除網帖,網站回復稱無法刪除。

  於是,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網站立刻刪除網帖和跟帖的全部內容,在網站首頁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網站表示,會員發表的文章或圖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論壇立場無關,作者文責自負。

  經審理,三中院認為,網帖中雖然顧客的主觀感受和評價是負面的,個別言辭存在過激情形,但並沒有明顯的侮辱、誹謗內容,因此發帖人不構成侵權,網站也不需承擔連帶責任。但由於網帖言語違反了網絡服務規則,故判決網站刪除網帖及跟帖全部內容。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