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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十億元共享單車押金該由誰來監管?
2017-03-27 16:17:55 來源:新華社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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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當前押金池監管權責規定普遍不明

  隨著共享單車企業迅猛增加,押金池數額龐大的資金如何處置普遍受到關注。

  參加2017博鰲亞洲論壇的ofo單車CEO戴威表示,ofo單車2015年9月上線伊始並未設置押金,99元押金是去年進入城市市場之後開始設置,『我們運營模式誕生時並沒有押金,目前針對學生也都是不收押金的。』

  戴威表示,ofo公司目前已經收取的押金『一分沒有動』,『我們也在等待有關部門決定,希望能夠盡快出臺一個明確的規定,我們就會把這個錢放進去。因為這不是ofo商業模式中對我們有重要影響的一件事情。』

  摩拜單車CEO王曉峰表示,該公司與招商銀行合作設立押金專戶,保證所收押金專款專用。

  民商法專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教授稱,『收取押金的行為到底是正常的質押還是變相集資,必須先有所判斷。如果屬於後者,沒有特定授權和程序則可能涉嫌違法。這些都需要金融監管部門來判斷。』

  記者聯系海南、上海、江西多地銀監部門與交管部門,相關部門都表示,由於當前押金池監管權責規定不明,尚未開展相關工作。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法學院副院長楊東認為,單車押金從法律上講屬於物權法所規定的『動產質權』。

  物權法規定,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以擔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向債權人出質其動產,當債務人不能履行義務或出現雙方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就出質的動產優先受償。另外,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換言之,企業將客戶押金用於投資理財的,應當取得客戶同意。投資收益的分配應與客戶協商一致後決定。對於未經客戶同意,擅自動用客戶押金的,損失應當由企業承擔。』楊東說。

  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春彥認為,共享單車企業如果將押金用於經營和投資,可能面臨風險,一旦經營失敗,就會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本是一對一的租賃模式,變成了一對多的押金,就產生了金融屬性,應該由第三方監管。』他建議,應該像第三方支付那樣,實現銀行監管,繳納一定比例備付金。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