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明確各方責任
近幾年來,我國的電梯保有量飛速增長,與此同時,在用電梯也在不斷『老化』。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記者根據公開資料查閱,並沒有查到電梯強制報廢年限相關規定。
更為重要的是,即使對電梯強制報廢之後,誰來解決更換電梯的費用?現實中的問題是,老舊電梯報廢之後,尤其是老舊住宅小區沒有這一項專門基金,或者老舊電梯找不到產權單位,無法更換老舊電梯。
劉俊海認為,從電梯安全的角度出發,必須要盡快消除老舊電梯的安全隱患,該報廢的必須報廢。『對於找不到產權單位的老舊電梯,原則上誰有產權誰負責繳納修電梯的費用;如果產權歸個人,根據物權法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需要按戶繳納修電梯的費用』。
劉俊海表示,電梯企業也要勇於承擔社會責任,對於售出的電梯,或者實行終身保修,或者對售出電梯的保修費用有一個約定的免費期限。
徐榮根的看法則是,最好能夠在國家層面通過立法的方式對此作出明確規定,這樣一來,就可以依法劃分有關各方的責任。
今年3月1日,《河北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開始施行。根據該辦法,住宅小區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電梯存在故障危及人身財產安全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不經過專有部分佔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直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電梯所有權人共同承擔。
去年12月27日,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組織召開電梯立法研究工作座談會,電梯安全條例起草研究工作組成員、特種設備局電梯安全監管改革研究小組成員與會。
與會行業組織及企業代表普遍期望加快立法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