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棘手』的案件暴露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的問題
章榮真、李善霞2012年7月生下第二個孩子時,按照當時的計生政策是違法的。『單獨二孩』政策實施後,《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2014年1月作了相應修訂,但如許多地方一樣,該條例並未涉及社會撫養費如何銜接。
相關法律人士認為,『棘手』的案件實際上暴露社會撫養費征收的問題。
兩起案件的代理人都是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有水。在今天的法庭上,吳有水說,章榮真、李善霞夫婦的生育行為發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即新法實施之前;玉環縣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向兩人下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是2014年7月10日,即新法實施之後,因此原來據以認定的章榮真、李善霞夫婦的生育行為違法的法律依據,因為被修改而已經不存在了。
相比之下,陳楊國、徐姍姍夫婦認為對他們的處罰『更沒有道理』,他們的第二個孩子出生於2014年1月13日,而此時,國家『單獨』二孩政策已經出臺。
吳有水認為,行政行為必須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依據,被廢止的法律、法規行政機關不得再援引適用,兩地計生部門的征收行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而兩審法院均判決兩對夫婦敗訴,理由是他們生育二孩時『單獨二孩』尚未入法,允許『單獨二孩』的新法沒有溯及力以及征收社會扶養費是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因此應該對他們適用舊法進行處理。
吳有水認為,作為『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法院應該審理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其具體的行政行為發生時是否有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不是審查兩對夫婦生育行為的合法性。
在具體的適用法律法規上,吳有水認為,原則上應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如果新法規對行政相對人更有利,應當適用新法規。『兩審法院在新法實施以後依然用已經廢止的舊法作為判決的依據,缺少法律、法規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