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搶生』指的是孩子生育在政策調整之前。如果按照調整後的政策,孩子是合法出生;但按調整前的生育政策,這個孩子則被界定為『超生』。
現在法律改了,社會撫養費是不是還得征收?
3月23日,浙江高院再審兩起『搶生』二孩案。法律人士稱,案件的再審將對此類案件審理起到風向標的意義。
『搶生』兩孩夫婦被罰
兩起案件的當事人分別是章榮真、李善霞夫妻和陳楊國、徐姍姍夫婦,均是浙江臺州人。
2012年7月,章榮真、李善霞夫婦生下第二個孩子,但一直未收到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2013年11月12日,『單獨』二孩政策出臺。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其中將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按照浙江的新政策,章榮真、李善霞夫妻符合生育二孩的條件。但玉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認為章、李夫婦的第二個孩子出生在全國『單獨』二孩政策出臺前,認定為計劃外生育。2014年7月11日,玉環縣人口計生局發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玉計生征字(2014)第1-042號),決定對章榮真、李善霞夫婦征收社會撫養費約13萬元。
陳楊國、徐姍姍的第二個孩子出生於2014年1月13日,此時國家『單獨』二孩政策已經出臺,而4天之後的1月17日,浙江省『單獨』二孩政策也隨即出臺。
臺州市路橋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同樣認為陳楊國、徐姍姍夫婦的生育行為發生在浙江省『單獨』二孩法律修訂前,應被視為計劃外生育。2014年9月8日,臺州市路橋區人口計生育局對陳楊國、徐珊珊夫婦作出了《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路計生征字(2014)第311號),征收夫婦倆社會撫養費79020元。
對此,兩對夫婦均表示不服,並將當地計生部門告上法院,但歷經一審、二審,皆敗訴。法院認為,兩案中的生育行為在浙江省『單獨』二孩政策出臺前,應被視為計劃外生育,因此計生部門作出的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合法。
對於兩審的敗訴,兩對『搶生』夫妻仍不服。隨後,他們向浙江高院提請申訴。浙江高院分別於2015年8月10日、9月17日對這兩起案件申訴作出裁定。裁定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將由浙江高院進行再審。再審期間終止原判決的執行。
但這兩起本應於當年10月27日上午9:00和下午2:15在浙江高院開庭再審的案子,在再審前夕被突然臨時通知暫時取消開庭,原因是『時間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