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經濟日報》報道,臺當局『陸委會』14日指出,限制大陸企業來臺購買商用辦公室和住宅,必須是以來臺設公司、設廠為前提;一般大陸民眾則可在臺自由買房,買房還可享有來臺便利性。
『陸委會』官員說,依照現行法令,大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來臺買房,不過,後者是配合今年6月30日臺當局開放陸資來臺投資而制訂的配套,也就是來臺設立公司或設廠的大陸法人,可根據『自用』需求,向『內政部』申請項目購買商辦和住宅。
在自然人方面,則允許大陸民眾可以投資目的來臺買房,這些已在臺灣置產的大陸民眾,還可因此享有來臺便利性,即每次申請來臺『簽證』時,只要附上房地產證明,就可取得『簽證』。
但是,在臺灣買房的大陸民眾,每年總計停留時間不得超過四個月,若要再變賣套現,則要滿三年纔能出售,恐不符合有意在臺長住或『現買現賺』的大陸民眾期待,僅適合『每周末來臺走走』的度假型大陸民眾。官員表示,『陸委會』在審核時,會特別注意購買人以及購買地點是否敏感。
作者: 來源:中新網 編輯:邵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