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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了offer後毀約的做法,不僅打亂了求職者的職業規劃,還可能使其錯失良機,增加就業難度。專業人士就此表示,這一行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企業方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馬上就畢業了,拿到手的offer卻「飛」了,我的心情像坐過山車一樣大起大落。』談起最近的求職經歷,來自北京某高校的應屆畢業生王禹澤有些失落。
企業方這種發了offer後毀約、拒絕錄用的做法,讓求職者措手不及。專業人士就此表示,這一行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企業方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臨近畢業,offer卻被『鴿』了
經過一番投簡歷、筆試、面試,今年3月初,王禹澤拿到了某企業的offer,並與該企業簽約。
『收到offer後,我以為可以高枕無懮了。』王禹澤坦言,由於該企業要求提前到崗實習,他已經在公司附近租了房子,並預付3個月租金。
沒想到,一周後,企業HR告訴王禹澤,因業務調整,他報考的職位被取消。那一刻,王禹澤慌了。他曾在社交媒體上看到有人發過類似經歷,但沒想到這樣的遭遇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說實話很不甘心,企業招聘如同兒戲一般。』剛收到解約通知的那幾天,王禹澤不時諮詢解約原因,可得到的都是『官方回應』,且無賠償事宜的回復,『再後來,HR乾脆不回信息了。』
記者采訪發現,遭遇企業方毀約的,不僅有像王禹澤這樣的畢業生,還有跳槽的勞動者。為了謀求更好的發展機會,在北京從事互聯網工作的趙茸從2023年11月開始投遞簡歷。經過3輪面試,2024年春節前夕,他收到了意向企業發來的offer,約定年後入職。
『說要錄用我的那家企業規模不小,拿到offer後,我覺得比較可靠,便第一時間向原公司提出了離職。』趙茸說。可隨著約定的入職日期臨近,無人聯系他辦理入職手續,趙茸便聯系當初負責招聘的工作人員,卻被告知他所投遞的職位已關閉。至於具體原因,這名工作人員含糊其詞,最終也沒有說清楚。
錯失良機,增加就業難度
談及企業招聘又毀約的原因,某互聯網企業HR張晨透露,或是招聘過程中出現內部調整,導致原本有用人需求的職位被取消,或盲目加入『搶人潮』,沒有充分考慮內部組織架構,沒有做好人力資源規劃,導致招聘過量,『為了節省人力資源成本,采取毀約這種簡單粗暴的手段。』
對於求職者來說,企業毀約不僅打亂了他們的職業規劃,還可能使其錯過『金三銀四』等最佳招聘季,增加就業難度。
被問及後續打算時,王禹澤表示維權耗費時間、精力,他想抓住畢業季的『尾巴』,『海投』簡歷,盡快找到工作,將損失降到最低,『畢竟應屆生的身份是很珍貴的。』
『offer被「鴿」後,我面臨的是失業和社保斷繳。』趙茸說,部分企業招聘時比較在意求職者的『空窗期』,『「空窗期」越長,越不利於日後求職和職場發展。』
任性招聘『傷人害企』。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一起用人單位發offer後反悔引發的糾紛案中,黃先生應聘某公司項目經理職位,面試幾天後收到了《通知函》,函中寫明邀請他擔任項目經理一職,並標明了上班日期、合同期限等。黃先生便辦理原公司的離職手續。
但就在黃先生辦完離職手續的前一天,新公司的人事通知黃先生,入職前需要加測筆試。隨後,該公司以黃先生筆試不合格為由不予錄用。黃先生便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發送《通知函》,明確表示應聘成功,但又增加筆試,並以筆試未通過為由不予聘用,造成黃先生的經濟損失。公司的上述行為明顯違背誠信原則,應當據此賠償黃先生的損失。結合黃先生的離職時間、薪資情況等,法院酌定公司賠償2萬元。
發offer後拒錄,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企業發放offer具備法律效力。』北京海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璐凱告訴記者,從企業招聘到勞動者應聘,再到企業發放offer等一系列行為,都是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合同生效前發生,雙方都具有先合同義務,這一系列流程是建立在民法典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
趙璐凱認為,企業發放offer後拒絕錄用的行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求職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賠償。『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求職者可以先與公司協商,要求其支付合理的賠償。若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趙璐凱說。
『求職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北京市中恆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軍對記者說,由於此時雙方並未建立勞動關系,故該類糾紛不屬於勞動糾紛,因此無須以勞動仲裁作為前置程序。記者了解到,在過往類似司法判例中,只要求職者舉證得當,法院往往會支持求職者的維權訴求。
李軍提醒求職者,盡可能多方了解意向企業的情況,尤其是僱主品牌形象及誠信度。『請求賠償時,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身因毀約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空口無憑,要注意留痕管理,保留寫明擬錄用崗位、薪資待遇、報到時間等要素的正規offer。』
『另外,學校就業指導部門對企業的資質、口碑、有無頻繁的勞動仲裁記錄等信息負有審核義務。對於有違約記錄的企業,學校應向學生發出警示,甚至取消其來校宣講招聘的資格。』李軍說。
(部分受訪者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