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5日電 題:首部全面規范紀委工作的基礎性黨內法規——詳解《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1月4日,《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文公布,這是黨的歷史上首部全面規范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的條例。
條例共8章59條,包括總則,領導體制,產生和運行,主要任務,工作職責,派駐、派出機構,隊伍建設和監督,附則等內容,系統總結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理論成果、實踐成果、制度成果,對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作出全面規范。
堅守職能定位完善領導體制
堅持紀委政治機關屬性是條例最為鮮明的特征。作為規范紀委工作的基礎性法規,條例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明確紀委政治定位、突出紀委政治責任,確保各級紀委堅守初心使命不變、履行職能職責不偏,為忠誠履職提供制度保證。
以明確紀委政治定位為例,條例准確把握紀委在黨的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在黨章規定各級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紀委是『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專門力量』,豐富和發展了紀委職能定位的內涵。
在突出紀委政治責任方面,條例強調各級紀委把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作為最高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責任,並將其作為貫穿條例全篇的主線,把『兩個維護』的要求落實到各章的具體制度措施之中。
『紀檢機關是黨的政治機關,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是紀檢機關的政治使命和責任。』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履行好這一重大使命責任,必須嚴格遵守黨章,從捍衛黨和國家政治安全的高度建章立制,研究制定規范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的基礎性法規。
完善領導體制,堅持和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是條例的重要內容。條例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作為紀委開展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並在領導體制、運行方式、工作機制等規定中予以具體化程序化。
條例首先強調中央紀委自覺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同時堅持並完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雙重領導體制。在接受同級黨委領導方面,強調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貫徹落實同級黨委決策部署,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並在紀委全會、常委會職權和紀委履職程序中細化了相關要求。
在加強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方面,條例明確了8個方面具體內容,包括『對下級紀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檢查下級紀委的工作』『定期聽取工作匯報』等,規定上級紀委督促指導和支持下級紀委開展同級監督,要求各級紀委將審查特別重要或者復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即向上級紀委一並報告。
明確紀委監委在黨的領導下集中決策、一體運行是條例的突出亮點。條例明確中央紀委和國家監委合署辦公,地方各級紀委與地方各級監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條例總結提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強調實現紀委監委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統一融合,堅持紀嚴於法、執紀執法貫通。
規范產生運行明確主要任務
健全符合紀檢工作規律的組織制度和運作方式是條例制定的重要目的。條例著眼於促進紀檢機關在組織體系上發揮新效能,在第三章中對各級紀委的組織設置、產生和運行等作出系統規范,規定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嚴密組織制度,填補了黨內法規的制度空白。
具體而言,條例規范了各級紀委的產生、運行方式和議事規則、紀委委員的管理等內容。以規范紀委委員的管理為例,條例對紀委委員的任職條件、履職要求,以及辭職、免職、自動終止職務等作出規定。同時專門對未在紀律檢查機關擔負具體工作的紀委委員提出明確要求,保障其充分履行委員職責。
此外,條例專設一章,明確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工作的基本規范,明確各級紀委監委在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紀檢監察組的同時,可以按照規定向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和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
條例還首次以中央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紀委監委派出機構的設置和領導體制,規定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派出黨的機關工委、街道工委等代表機關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可以相應派出紀檢監察工委。
『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是黨章賦予各級紀委的『三項任務』,條例從多方面對『三項任務』作出細化。
以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為例,條例全面規定了8項具體任務,涵蓋制定規劃計劃、推動主體責任制度執行、加強對同級黨委領導班子監督、開展巡視巡察、參與管黨治黨專項工作等各方面,促進紀委履行協助職責和監督責任有機結合,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貫通協同。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條例強調發揮紀檢工作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堅持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各類監督貫通協調,形成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
細化工作職責加強自身建設
黨章對各級紀委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責和各項經常性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結合新的實踐,條例將其細化為紀律教育、紀律監督、處理信訪舉報、紀律審查、紀律處分、開展問責、受理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紀律檢查建議等9項具體職責。
具體而言,條例對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運用機制進行了規范,明確了運用每一種形態的情形、處理處分的種類方式和銜接規則。以第一種形態為例,條例規定,黨員、乾部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或者有一般違紀問題但具備免予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按照規定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
與此同時,條例還完善了監督檢查的內容方式,細化了紀律審查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紀律處分的程序,並把紀律檢查建議納入紀委工作職責。
以明確紀律處分程序為例,條例在黨章相關規定基礎上,完善支部大會討論形成決議、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或者有權處分的黨組織審批的程序,並界定了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直接決定給予黨員紀律處分的『特殊情況』范圍。
在加強自身建設方面,條例抓住紀檢監察乾部隊伍建設的重要方面和監督管理的關鍵環節,對紀委自身建設提出嚴格的措施要求,包括強調帶頭加強黨的建設、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對紀檢乾部的管理約束等。
以強化對紀檢乾部的管理約束為例,條例規定了紀檢乾部違規過問乾預案件的登記備案、履職回避、保密、從業限制、安全責任等具體管理制度,實現對人員、事項、流程的監督全覆蓋,強調嚴肅查處紀檢乾部的違紀違法、失職失責行為,確保將嚴管嚴治落到實處。
『打鐵必須自身硬。』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條例著力把紀檢監察權關進制度籠子,對紀委的機構設置、組織運行、履職要求、自我監督作出具體規范,加強紀檢工作的組織制度保障,確保各級紀檢機關嚴格按照黨章要求履行職責,依規依紀依法正風肅紀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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