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不報告財產被罰10萬
北京晨報訊(記者 顏斐)『原以為法院不能對我怎麼著,沒想到還動真格的。』近日,失信被執行人劉某在向市二中院繳納10萬元罰款時這樣說。劉某借款5000萬元到期不還,被判決償還本金及利息近8000萬元。此案進入執行階段後,面對劉某逾期且不如實報告財產的情況,市二中院對其罰款10萬元。這是該院首次對違反報告財產令的個人作出最高額罰款。
2014年8月,劉某與某投資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作為擔保人的某國際置業有限公司三方簽訂借款合同,向投資公司借款5000萬元。因借款到期未還,劉某被投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近8000萬元。法院經審理支持了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因劉某未履行生效判決,投資公司於2016年4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據悉,市二中院受理該案件後,第一時間向劉某發出報告財產令,令其在三日內如實報告財產狀況,且多次傳喚劉某,督促對方來法院。但劉某置若罔聞,以各種理由進行推拖,拒不到庭。
執行法官查詢發現,劉某名下注冊登記有一輛奔馳牌豪華轎車,便立即責令其限期交付。但劉某又以車輛被搶為由,拒不交付。為此,市二中院采取進一步措施,將劉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出入境,並在媒體滾動刊播其失信信息,向社會廣泛征集財產線索。見此,劉某被迫向法院報告了自己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財產,但未申報其餘財產。
對於這種情況,市二中院認為,劉某不報告財產致使法院對其財產情況掌握不清,無法進行財產處分,執行債權難以實現,對執行進程影響巨大。此外,劉某主觀惡意明顯。據此,決定對劉某處以法律規定的最高額處罰,罰款10萬元,並限期繳納。
迫於法院的威懾,劉某主動繳納了10萬元罰款,並如實報告了自己的財產狀況,表示認識到了錯誤,願配合法院查清財產、處分財產。
法條鏈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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