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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執行和解、執行擔保和仲裁裁決執行相關問題
2018-02-24 08:43:29 來源:新華網  作者:羅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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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3日發布《關於執行和解若乾問題的規定》《關於執行擔保若乾問題的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完善執行規范體系建設,填補規則空白、規范執行權運行。

  《關於執行和解若乾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的區分標准。其中規定,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或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執行擔保若乾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執行擔保是指擔保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為擔保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該司法解釋同時確立了『執行擔保期間』這一新制度,規定擔保期間自暫緩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擔保書中沒有記載擔保期間或者記載不明的,擔保期間為一年。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擔保期間內對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將得以免除。

  《仲裁裁決執行規定》對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管轄進行了適當調整,規定當執行案件符合基層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范圍,並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後,可以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同時,該司法解釋明確賦予了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的權利。為防止被執行人濫用程序權利阻礙仲裁裁決案件執行,司法解釋還列舉了若乾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申請不予執行的情形,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此類申請不予支持。

  這三個司法解釋將於2018年3月1日開始施行。

責任編輯:王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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