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北京1月17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意義。』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介紹說,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范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范的深刻用意。
該司法解釋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程新文表示,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據了解,該解釋共4條,於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背景
據了解,2003年,最高法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時,實踐中反映較多的是一些夫妻『假離婚、真逃債』的問題。最高法在對債權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復衡量後,結合當時的經濟社會生活和司法實際情況,通過該解釋第24條,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裁量標准。司法實踐表明,這一解釋的出臺,有效遏制了破壞交易安全、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促進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案件難度隨之加大。現實中出現了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的情形,甚至出現了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判令未舉債一方配偶共同承擔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等極端案例。為及時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最高法在2017年2月28日出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和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表明了法院對虛假債務、非法債務否定性評價的鮮明立場。
與此同時,最高法注意到,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准、舉證證明責任等方面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人民群眾要求進一步規范和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准的呼聲越來越高。為著力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最高法經反復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制定出臺了本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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