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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杆釣友圈藏權錢交易 醫院院長受賄748萬獲刑12年
2018-01-30 18:17:27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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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寧夏自治區人民醫院原院長涉貪腐獲刑12年

  鐵杆釣友圈裡的權錢交易

  本報記者申東

  本報通訊員高勇田宏英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寧夏衛計委原黨組成員、自治區人民醫院原院長王煒受賄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原判,即王煒受賄748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罰金100萬元。法院審理認定,王煒在2005年至2016年期間,利用其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醫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支付、選擇使用藥品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共非法收受多家建築公司、醫藥公司給予的房產及現金共計748萬餘元。

  翻開王煒的履歷,政治前途可謂一片光明。1978年恢復高考後,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並成為寧夏醫學院的大學生,38歲就擔任了自治區醫院的外科主任;40歲破格晉昇為外科主任醫師,外科教授;42歲榮獲國務院特殊津貼。2004年,王煒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醫院院長,2006年被提拔為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副廳長。

  是什麼原因,讓王煒陷入受賄的泥淖中?記者試圖從王煒的受賄經歷中找到答案。

  與鐵杆釣友的錢權交易

  據了解,王煒從小喜歡釣魚,當上自治區醫院院長後,基本上就放棄了這個愛好。但在一些有所企圖的老板和醫療設備推銷商的鼓動下,7年前他又重拾魚竿,並結識了一些釣友。

  每逢休息日,王煒一出現在魚池上,就有老板早早恭候,一切都一應俱全。其中,寧夏寧房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寧夏建設分公司的馬某(另案處理),陪王煒釣魚7年多了,成為王煒不離不棄的鐵杆釣友,建立起親密無間的友情,二人到了無話不說、毫不設防的地步。馬某也因此從王煒這裡毫不費力地一次次獲取利益,王煒也相應得到了回報。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王煒為寧房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寧夏建設分公司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公司負責人馬某所送房產及現金價值共計289.0086萬元。

  2006年,馬某出資為王煒購買了銀川市南苑康晨一套商品房,價值38萬餘元。馬某不僅還為該房屋繳納天然氣費、物業費,而且還出資進行裝修和購買家具家電。王煒收受該房前後,為馬某承建的寧夏自治區醫院舊院核磁共振機房和舊院門診樓維修等工程的工程款撥付提供了幫助,同時為馬某承攬區醫院新院住院部大樓工程提供了幫助。

  2007年,為承建區醫院住院部大樓工程,馬某出資為王煒購買了價值46萬餘元的兩套公寓,後在王煒的幫助下,中國第二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中標區醫院住院部大樓工程,具體由寧房建築工程公司施工。

  2010年6月,馬某承建的區醫院住院部大樓工程快竣工時,一次,馬某送王煒回家途中,王煒說他要了兩個萬達商鋪指標,但房款還有缺口,馬某當即表示由其來出。隨後,馬某為王煒交納了200萬元房款。

  收受馬某的現金與房產,王煒也是投桃報李。2007年,寧夏區醫院新區住院部大樓招標前,負責招標的工作人員向時任院長王煒匯報參加投標單位的情況,王煒評價說馬某在醫院的工程乾得不錯,住院部大樓工程重點考慮讓馬某乾。之後在招標過程中,寧夏區醫院院方代表向其他評委介紹說,馬某以前在區醫院乾的工程質量不錯,公司很有實力。其他評委明白了區醫院的傾向意見,給馬某的公司打了高分,最後馬某的公司順利中標。

  為醫療設備商利益輸送

  除了鐵杆釣友,王煒另一個生活圈子是圍繞在他身邊的醫療設備推銷商,這些推銷商也時不時向王煒頻送誘餌,釣『魚』上鉤。據王煒供述,醫療系統每年有兩次大型醫療設備展銷會,每次不管單位工作有多忙,王煒都毫不例外地參加,除了了解醫療設備的發展動向外,主要還是喜歡被眾多廠商簇擁、宴請的感覺。這其中,最為典型的是寧夏瑞弘達醫藥有限公司總經理楊龍向王煒的行賄行為。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期間,王煒為楊龍及寧夏瑞弘達醫藥有限公司代理的四川某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大輸液藥品能夠持續在自治區人民醫院使用提供幫助,先後17次非法收受楊某給予的現金270萬元。

  據楊龍供述,其給王煒送270萬元,一是擔心其給區醫院供給的大輸液藥品會被其他供貨商替換掉,為了能給區醫院持續供藥;二是為了感謝王煒多年來,讓區醫院使用楊龍公司供給的大輸液藥品的關照;三是為了和王煒搞好關系,方便以後繼續給區醫院供藥。之所以區醫院這麼多年一直使用楊龍供給的大輸液藥品,而且這麼多年楊龍的大輸液藥品業務一直沒有被其他供貨商替換掉,楊龍認為這就是王煒給提供的最大幫助。

  近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對寧夏瑞弘達醫藥有限公司總經理楊龍涉嫌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一案一審宣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王煒行賄160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被告單位寧夏瑞弘達醫藥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楊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王煒行賄110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楊龍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拘役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單位寧夏瑞弘達醫藥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30萬元。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意見

  一審宣判後,王煒提起上訴,稱17次收受楊龍的270萬元是楊龍給他的合法利息,不是行賄款。

  經查,王煒非法收受楊龍給予現金270萬元的事實,是王煒歸案後,在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情況下主動交代的。楊龍給王煒送270萬元是為了讓王煒關照楊龍在區醫院的藥品推銷業務,使得楊龍代理的大輸液藥品能夠持續在區醫院使用,代理的其他藥品能夠順利進入區醫院。王煒和楊龍之間存在借貸關系,自2012年至2016年期間,王煒先後以其父親的名義借給楊龍540萬元,該540萬元和楊龍送給王煒的270萬元沒有任何關系。法院認為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同時,法院還查明,為了對抗組織調查,王煒同寧夏寧房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馬某,曾就馬某送給王煒的房產、房款等先後兩次訂立攻守同盟。

  寧夏高院二審後,認為王煒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王煒到案後雖如實供述,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不法事實,且退繳部分贓款,但其在審判階段推翻了其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有罪供述,拒不認罪,故對其不再從輕處罰。最終,寧夏高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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