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如何防范夫妻一方串通債權人損害另一方?最高法解答)
中新網1月17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解釋》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共債共簽』原則,目的和意義是什麼?舉證證明責任如何分配?如何防范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或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損害另一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對有關問題做了解答。

資料圖:結婚證。蘭自濤攝
該負責人透露,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鄉居民家庭財產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許多家庭的財富因此快速增長,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串通『坑』債權人,或者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時有發生。這些因素疊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債務的認定成為非常復雜的問題,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難度隨之加大。原有法律、司法解釋雖然已經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體系,防范了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和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的風險,但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准、舉證證明責任等方面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
該負責人指出,《解釋》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范,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實踐中,很多商業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對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字。一方確有特殊原因無法親自到場,也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否則不予貸款,這種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債務不能清償的風險,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會造成對夫妻一方權益的損害。『共債共簽』原則實現了婚姻法夫妻財產共有制和合同法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有機銜接。
該負責人解讀稱,雖然要求夫妻『共債共簽』可能會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響,但在債權債務關系形成時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產生衝突時,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關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則和公民基本財產權利人格權利,故應優先考慮。事實上,適當增加交易成本不僅有利於保障交易安全,還可以減少事後紛爭,從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解釋》相關規定在現行婚姻法規定范圍內實現了債權人合法權益保護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保護的雙贏,體現了二者權利保護的『最大公約數』。
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證明責任如何分配?該負責人稱,《解釋》前三個條款雖然分別規定了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但從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
對於前者,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舉證證明;如果舉債人的配偶一方反駁認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則由其舉證證明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對於後者,雖然債務形成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但一般情況下並不當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由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等規定,舉證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或者所負債務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該負責人稱,需要指出的是,《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與上述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是一脈相承的。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合同、借據,以及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或者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其他體現共同舉債意思表示的有關證據,恰恰是債權人用以證明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力證據。上述區分是否屬於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形成債務的不同舉證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有效解決了目前爭議突出的債權人權益保護和未舉債夫妻一方權益保護的平衡問題。
法律制度是如何防范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或者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的?該負責人稱,防范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風險,法律和司法解釋有所規定。對於夫妻個人債務,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七十四條規定,在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轉讓或者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協議明顯不利於舉債一方,導致舉債一方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該協議無效或者予以撤銷。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本《解釋》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准,即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舉債但債權人能夠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與今天發布的《解釋》配套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離婚時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或者夫妻一方死亡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或者生存一方主張權利。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密織第一張法網,防范了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風險,保護了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防范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的風險,法律和司法解釋也有所規定。婚姻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對於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表明對於處分共同財產包括較大數額舉債等重大事項,夫妻應當共同決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發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明確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不受保護;又向全國法院發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調了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原則、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把握不同階段夫妻債務的認定標准、保護被執行夫妻雙方基本生存權益不受影響、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等7個要求,對於司法實踐甄別和排除非法債務、虛假債務具有重要意義。
在《補充規定》和《通知》的基礎上,今天發布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並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密織第二張法網,防范了夫妻一方串通債權人損害另一方利益的風險,更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況下『被負債』的風險,保障了未舉債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
如何理解解釋中提到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該負責人稱,通常所說的『家庭日常生活』,學理上稱之為日常家事。我國民法學界、婚姻法學界通說認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體,在處理家庭日常事務的范圍內,夫妻互為代理人,這是婚姻的當然效力,屬於法定代理。婚姻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從相關條文中可以得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內夫妻互為代理人的結論。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裡所指的平等處理權既包括對積極財產的處理,也包括對消極財產即債務的處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該規定涵蓋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實質內容。因此,在夫妻未約定分別財產制或者雖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八大類,分別是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但農村承包經營戶有其特殊性,農村承包經營戶一般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日常生活與承包經營行為經常交織在一起,二者難以嚴格區分,故為了正常的承包經營所負債務,可以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需要強調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當然,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人們家庭觀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斷發展變化,在認定是否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時,也要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
至於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債務?負責人表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城鄉居民家庭財產結構、類型、數量、形態以及理財模式等發生了很大變化,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生活消費日趨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於以前傳統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費開支,還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支出,這些支出系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或者用於形成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基於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支出,性質上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解釋》第三條中所稱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就是指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更為復雜,主要是指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雖由一方決定但另一方進行了授權的情形。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夫妻從事商業活動,視情適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共同投資以及購買生產資料等所負的債務。
此外,如何理解和把握《解釋》的適用范圍?負責人表示,《解釋》第四條規定:『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解釋》系針對社會關切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准問題作出的細化和完善,這裡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內容,主要是指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准的其他司法解釋內容,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今後不再適用。
對於《解釋》施行前,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依法予以糾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 『冷資源』助力『冰雪游』2021/01/04
- 呼蘭區: 加大學前教育投入 破解『入園難』2021/09/07
- 網友爆料oner組合岳岳騙p:希望大家追正經明星2021/09/02
- 奧運冠軍張雨霏:隔離期間能打游戲太爽啦!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