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市城管委原副書記屢次受賄獲刑4年半
□本報記者潘從武
□本報通訊員宋超
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不僅收受現金人民幣、美元,還收受多塊價值不菲的名牌手表。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原烏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書記、副主任(副局長)王在善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
2016年4月30日,王在善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2017年1月4日,烏市人民檢察院就被告人王在善犯受賄罪一案,向烏市中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在善受賄犯罪事實共11項,其中:王在善利用職務便利,為北京某市政養護機械有限公司在銷售機械設備方面提供幫助,分多次非法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閆某某所送人民幣13萬元,美元2000元;為大連某機械有限公司在銷售機械設備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該公司總經理林某某及副經理林某現金20萬元;為新疆某工貿有限公司在銷售瀝青產品方面提供幫助,分多次非法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所送現金82萬元,價值113850元的歐米伽手表三塊,以上財物共計價值933850元;為新疆某生態建設有限公司在承攬工程方面提供幫助,分多次非法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所送現金41萬元;為南京某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在銷售產品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非法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某某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23萬元,美元1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6年期間,王在善先後利用擔任烏魯木齊市市政工程養護管理二處、一處處長、烏魯木齊市市政養護處處長、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書記、副主任(副局長)等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投標、承攬工程、設備及產品銷售、工程款結算、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或單位提供幫助,先後收受多人所送賄賂價值共計人民幣240萬餘元、美元12000元。
王在善在『雙規』期間,主動交代了紀委未掌握的其本人部分受賄事實,並檢舉他人犯罪。王在善歸案後,其親屬代為退賠全部贓款。
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在善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403850元,美元12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在善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且歸案後認罪態較好,主動交代偵查機關不掌握的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主動退繳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
近日,烏市中院認定被告人王在善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扣繳在案的被告人王在善全部犯罪所得由扣繳單位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王在善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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