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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離婚後撫養三子 20年後七旬老父訴子要贍養費
2017-12-18 15:57:39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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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夫妻離婚母親撫養三子廿年後父訴子要贍養費)

  父母離婚後,三個兒子歸母親撫養。20多年後,年逾七旬的父親將三個兒子訴上法庭,要求每人每月支付2000元贍養費。三個兒子稱父親年輕時未對他們盡到撫養義務、關愛義務、有經濟能力卻未給其創造更好的條件,拒絕支付贍養費。

  一審法院認為,父母如存在消極撫養、疏忽關愛的行為,將受道德譴責與法律責罰,但是不能據此免除子女基於血緣關系向父母承擔的法定贍養義務。綜合考慮父親的收入狀況和三個兒子的經濟情況,判決兄弟三人每人每月向父親各自支付贍養費800元。二審維持原判。

  離婚20多年後將三個兒子起訴

  一審法院查明,張某(1949年出生)與徐某結婚,後生了三個兒子,1994年12月5日二人離婚,當時三個兒子分別21歲、18歲、13歲。離婚協議約定:『三個兒子由徐某負責撫養。生活、醫療、學費由張某負責至20周歲。』

  之後,張某與王某登記結婚,後於2004年6月25日離婚。張某與王某於二人的《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張某、王某共同生有一子,現年15歲。』

  年逾七旬的張某將三個兒子訴上法庭,稱其患有多種疾病,要求三人每人每月各支付2000元的贍養費,並一次性支付醫療費用。

  法院查明,張某在從化區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基礎養老金每月191元,張某在村裡享有生態林補償款,補貼賬戶表顯示2015年補償款是10500元,賬冊顯示2015年另有1491.6元生態林補償款。張某亦當庭確認,其每年有一萬多元的分紅收入。

  一審判決每子月付800元贍養費

  一審法院認為,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父母不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定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作為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是基於血緣關系而產生,不以父母是否離婚、是否共同生活為前提。

  身為父母,在子女年幼時,盡到撫養義務並給予關愛照顧也是法定的義務,身為父母同樣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父母如存在消極撫養、疏忽關愛的行為,同樣是受道德譴責與法律責罰的,但是不能據此免除子女基於血緣關系向父母承擔的法定贍養義務。

  張某的三個兒子以張某年輕時未對三個子女盡到撫養義務、關愛義務、有經濟能力卻未給其創造更好的條件等為由拒絕支付贍養費的抗辯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據此免除身為子女的贍養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要求三人每人每月各支付2000元的贍養費,相對於本地的經濟水平及三人的實際能力顯得過高;張某另主張三人支付醫療費用,但是未有足夠有說服力的證據證實其醫療費用的需求是多少、支付進度如何,一次性要求支付也超出其實際經濟能力。

  綜上,判決兄弟三人每人每月向張某支付贍養費800元,於每月5日前支付完畢,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兒子上訴:父親經濟狀況很好

  張某的三個兒子上訴稱,張某與王某共同育有一子張四(化名),其也是張某的子女,且張四現已成年,一審應將其列為被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而不應僅要求三人承擔贍養義務。若一審及張某認為可以免除張四的贍養義務,那麼應考慮在判決贍養費總數時按四分之一來確定三人的支付贍養費數額。

  此外,張某與王某共有天河區、白雲區太和鎮各一套房子以及從化區某村建修的300多平方米的房屋。二兒子、三兒子現唯一一套與母親、兄弟共有的房屋從2011年起已被張某佔用,房屋的水電費、垃圾費卻一直仍由二兒子負責繳交,兩個兒子及徐某被迫在外租房居住至今。

  此外,張某每年還享有生態林補償款和基礎養老金,平均每個月可以領到1190元,根據從化區的物價水平,張某是可以依靠自己的經濟收入來生活的。

  二審法院認為,子女贍養扶助父母是中國民族傳統美德,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給付贍養費是法定義務。三兄弟作為張某的兒子,依法應當承擔贍養張某的義務。

  因此,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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