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畫家離婚巨幅畫作『分割』起分歧
法院判決畫作由一方保管暫時擱置所有權爭議不判決
畫家一旦離婚,其創作的畫作該如何進行財產分割?近日,通州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畫家離婚的案件。男方是一名畫家,在婚姻存續期間創作了一幅長達200米,寬2米的巨幅畫作。案件中,畫作的歸屬成為爭議焦點。最終法院判決畫作由女方保管,所有權暫時擱置不做判決。通州區法院法官鄒強表示,在書畫家離婚案件中,具有經濟價值的畫作有著特殊性,其價值不易確定且不穩定,此案中雙方當事人也不願因『分割』畫作導致利益受損,因此暫不對畫作所有權做出判處。
巨幅畫作『分割』有異議
此案中當事人之一的房女士(化名)在庭審期間表示,王畫家(化名)與其相遇時,正是其人生中的最低谷,兩人婚後感情一直較好,房女士甚至放棄了自己的工作,專心幫助王畫家打理書畫事業,對王畫家的事業上昇貢獻頗多。然而,王畫家有了名氣後,雙方發生了很多紛爭,最後感情破裂。
王畫家則對房女士所說予以否認,王畫家認為房女士對其疑神疑鬼,並不信任自己。兩人在結婚時曾經簽訂協議書,對婚前婚後財產有約定,自己在財產方面並未得到房女士的『好處』。而且協議中甚至還有因男方身有疾病,如婚後病情嚴重,男方不得連累女方的內容。雙方在財產分割時,對王畫家在婚姻存續期間創作的一幅長達200米,寬2米的畫作歸屬產生了分歧,該畫作也成為這起案件財產分割部分的爭議點。
法院判決擱置所有權爭議
經法院調查了解,王畫家曾於2014年起訴過離婚,但後來自行撤回。為此,房女士與王畫家曾訂立了一份《夫妻財產約定書》,雙方約定了該畫作由房女士保管,雙方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如花梨木衣櫃、古箏等財產均由王畫家實際佔有。出於尊重雙方對婚後財產約定,考慮當事雙方實際財產情況及畫作的特殊性,最終通州法院未對畫作所有權予以處分,並依法判決畫作由房女士佔有。
通州法院鄒強法官表示,由於雙方之前有過財產方面的約定,該約定應該得到尊重。此外根據雙方財產情況,一些古家具之類的財產均由畫家佔有,考慮到平衡因素,畫作判給女方佔有。
書畫因特殊性不易『分割』
鄒法官表示,書畫家在婚姻之前創作的作品,一般視作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創作的作品,除非夫妻之間有財產約定,一般也視作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時,書畫作品正在創作但未完成,完成時已經處於婚姻存續期間,那麼書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性較大,因為大部分現代書畫作品在未完成之前,是沒有經濟價值的,其經濟價值的實現還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當然,這種情況下,一旦分割書畫,法院可能會酌情考慮多分給書畫家一部分。
為何僅對畫作的佔有權作出歸屬,而擱置了所有權?鄒法官表示,書畫家一旦離婚,其財產分割情況會比較復雜。書畫作品尤其是有一定經濟價值的作品有自身的特殊性,與一般的財產不同。一旦『分割』書畫,首先要對書畫進行評估,雙方當事人需要承擔一個較高的評估費用。書畫也很難得出一個公認的標准的價格,當事人未必認同評估價。此外,書畫的價值還受到周期的影響,有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書畫越來越值錢,或者其展覽收益越來越高。當事人面臨這種情況,往往也不願意輕易進行分割。因此,法院最終並未對畫作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僅判決女方保管該畫作。
未來一段時間後,雙方如果對畫作的歸屬達成了一致約定,應按照約定分割。如果達不成一致,但又迫切地希望分割畫作,可以到法院就分割畫作進行起訴。
鄒法官表示,書畫的『分割』多是一方擁有畫作所有權,一方獲得經濟補償,『書畫的所有權未必一定歸屬書畫家』,鄒法官說,這需要綜合雙方所有財產的分割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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