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騙錢編造親戚是公安領導
□本報記者徐鵬
本報通訊員許勝君
出生於2000年7月的李某,兩歲多的時候父親意外死亡,後來母親改嫁,他跟隨爺爺奶奶長大。上學後,他學習成績不錯,與老師同學關系也不錯,初三時還是校學生會主席。但是,由於疏於管教,自控能力差,迷戀網絡小說,學業逐漸荒廢,養成了謊話連篇的毛病。初中畢業後,李某沒有繼續昇學,而是開始『混社會』,很快養成好逸惡勞的惡習。
2016年2月,李某來到『三哥』李蘇強(化名)家中,向他借了4000元錢,並很快揮霍一空。看到59歲的『三哥』輕易就上當了,李某開始精心設計更大的騙局。
2016年3月,李某編造他被人在城區打了,某市公安局某副局長是他姨夫,已經幫他擺平這件事,自己能夠得到一筆高達91.3萬元的賠償。隨後,他辦理了兩個手機號碼,以公安局某副局長的身份數次給『三哥』李蘇強打電話,既讓對方相信這一親戚關系,又以消除李某違法檔案、協調司法機關等名目,指令李蘇強『借』給李某錢款,並許高額利息。
為更加逼真,李某還偽造了某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某市人民法院開庭告知書,讓李蘇強更加深信不疑。實在想不到更好的借口時,李某又編造其副局長姨夫受到紀委調查,需要10萬元擺平,許諾等他的賠償款一到位,立即歸還所有欠款。
為使這些款項迅速轉入自己手中,李某又采取借用他人銀行卡等形式,誘騙李蘇強多次轉賬或給付現金。2016年7月17日之前,未滿16周歲的李某已經騙取被害人李蘇強9.5萬元,之後又騙取27.62萬元。
2016年12月,李蘇強感覺上當,將李某扭送至派出所報案。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詐騙犯罪事實。
經查,自2016年2月至12月,李某累計騙取被害人李蘇強37.1萬元。近日,經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
熟人親屬的不正當誘惑也要謹慎
-以案釋法
承辦檢察官庭後表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對於未成年人,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從小沾染了撒謊騙人、好逸惡勞的惡習,編造種種借口,騙取被害人信任,將錢財據為己有供自己揮霍,且在年滿十六周歲後仍然實施詐騙行為,構成詐騙罪。辦案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面對他人包括熟人、親屬種種非正常的利益誘惑,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正確分析辨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防止『餡餅』變『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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