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12月5日電(記者駱飛)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貴州省安全條例》,進一步規范全省安全生產,對不符合要求的違規危險作業最高罰款將達到20萬元。
該條例指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多項安全生產條件,包括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等。
對違反規定的,該條例將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該條例還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等危險作業時,應當滿足的多項要求。如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立即停止作業並撤出作業人員等。
對違反規定的,貴州省將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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