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了停供家中還被暖氣漏水淹了
供暖公司被判賠償二萬多元
沈陽一名居民已經辦理了暖氣停供手續,結果家中還是被暖氣漏的水給淹了,造成家中物品受損。供暖公司認為自己沒有責任不願意賠償,認為自己投了保險要賠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則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漏水事件屬於承保范圍。10月30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判決,向市民傳授供暖糾紛維權方法。
辦了停供家中還被暖氣淹了
沈陽李先生冬季辦理了暖氣停供,搬到親屬家居住。2015年12月中旬,李先生回到和平區文安路家中取東西時,看到屋裡地面全是水,屋內全是水蒸汽,物品受損嚴重。李先生找到供暖公司協商,供暖公司認為自己沒有責任不同意賠償。
隨後,李先生將供暖公司起訴到了沈河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47500元,承擔租房損失5萬餘元。供暖公司認為李先生損失過高。同時,李先生收拾完房屋即可入住,但選擇租房居住,屬於擴大損失,應自行負責。
法院判決供暖公司賠償二萬多
經法院委托,評估公司對損失進行評估,認定李先生家受損15432元,鑒定費2000元。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供暖公司賠償損失15432元,並承擔在此期間李先生租房費用損失5000元及鑒定費2000元。對此,李先生和供暖公司不服,均提起了上訴。
一審過程中,李先生提供了小區業主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李先生家曾被供暖熱氣侵蝕過。因此,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供暖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承擔李先生的相應損失。
關於租房損失,考慮到房屋受損確實存在修復期,對居住產生影響,所以一審法院酌定供暖公司賠償租房損失費5000元,並無不當。
對於供暖公司主張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的問題,因雙方之間是合同糾紛,與此案訴訟標的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所以一審法院不予受理,並無不當。供暖公司可另行訴訟。最終,法院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供暖糾紛可以這樣維權
主審法官表示,在試水期間,如果供暖公司沒有通知造成跑水,供暖公司應承擔責任。如果供暖公司張貼通知了,居民家中沒有留人,造成暖氣跑水,損失應由居民自行承擔;如果居民家中留人,發現暖氣跑水,但供暖公司沒能及時處理,造成損失進一步擴大,供暖公司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此外,按相關規定,已分戶供暖的住宅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由用戶自行管理,供暖公司只對供暖事故承擔相應責任。如果供暖設施在牆體裡或室外,都不屬於用戶管理的『室內供熱設施』,應由供暖公司負責管理與維修。發生漏水造成損失,也應由供暖公司來承擔。
在供暖期間,如果已經辦理了停供的居民家中發生了暖氣跑水情況,一般情況下應由供暖公司承擔責任。沈陽晚報、沈報融媒主任記者王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