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發生多起因隕石所有權引起的糾紛
天外飛石墜入法律『漏洞』
礦產資源屬於自然資源,其歸屬權屬於國家,這是憲法和物權法都已明確規定的,那麼隕石作為一種特殊礦產也理應歸國家所有。
□本報記者朱琳
『朋友在雲南剛撿到的隕石,看看能值多少錢。』
『真正的香格裡拉隕石,各位懂行的買家速來圍觀。』
……
10月4日,雲南省迪慶州發生一次火流星空爆,有目擊者稱,看到了疑似隕石墜落的畫面。隨後,來自四面八方的各路『獵星人』都湧入當地尋找隕石,『找到隕石』的消息也不斷傳出,網上甚至有人售賣起了『香格裡拉隕石』,且價格不菲,隨後雲南省工商局回應,已經關閉該售賣『隕石』的網店。
雖然買賣隕石被叫停,但關於隕石歸屬權的討論卻未曾停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我國已發生過多起因隕石所有權引起的糾紛,同時隕石交易市場也十分混亂,導致了隕石被盜取或外流。這是由於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對隕石的所有權加以規定,隕石的所有權存在『立法漏洞』所致。
『我國應完善隕石所有權方面的立法,明確將隕石作為一種特殊的礦產對待,歸國家所有。同時,對發現者也要給予適當的獎勵,以此減少對隕石所有權的法律爭議。』楊立新建議。
『隕石之爭』幾度上演
天上的星星應該歸誰?這個問題曾經難住了不少人。
今年10月的雲南『香格裡拉隕石』事件,再次將這個爭議擺在了公眾面前。
其實,在此之前,我國曾幾度上演『隕石之爭』。
2008年,黑龍江省北安市的一名農民老宋聘請律師與國內一家天文館打起了官司。起因是一年前老宋親眼目睹了一塊隕石『從天而降』,並把這塊隕石帶回了家。天文館方面認為,隕石應同化石一樣,歸國家所有。而老宋的律師認為,隕石不屬於地球,應適用先佔權原則,即民間的『先佔先得』。最終,該案以天文館與老宋達成協議,給老宋一定的經濟補償而結束。
繼續追溯,可以發現早在30年前,新疆牧民朱曼就曾在自家草場上發現一塊巨型『隕鐵』並一直保管,直到2011年上報相關科研單位後,隕石被當地政府運走,由此引發一場『爭奪戰』。該案的代理律師認為,不管是政府還是發現者,兩者都缺乏佔有隕石的法律依據。但是朱曼仍將當地政府訴至法院,該案已於今年3月開庭,目前暫未判決。
『不難看出,這些案件的產生都是圍繞隕石所有權進行的,而要解決隕石所有權的爭議,首先要定義隕石是「自然資源」還是「無主物」。』楊立新指出。
根據我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物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從這些規定可以明確我國自然資源是歸國家所有的,並且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佔。』楊立新指出,但是隕石是來自外太空的物品,是否屬於自然資源,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
『如果隕石墜落在地球表面,我們可以推斷認定它為無主物。』清華大學法學院黨委副書記程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這樣認為。
然而,將隕石定為『無主物』,其歸屬權同樣存在不少爭議。
在歐洲及美國很早就明確了隕石的立法歸屬權,將隕石視為特殊的無主物,采取先佔權,規定隕石歸墜落地點的土地所有人佔有。
但在程嘯看來,雖然不少國家將隕石定為『無主物』實行『先佔』原則,但這並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我國民法總則和物權法等並未承認對『無主物』實行先佔原則,因此任何人不得依據先佔而取得隕石的所有權,隕石的歸屬權問題仍未得到解決。